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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8公路水路立通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12023)50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
2、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0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交通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资金)。第三条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
3、下原则:(-)突出事权。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根据“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保障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的相关支出,并根据自治区实际对盟市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二)保障重点。重点保障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交通运输项目建设。(三)注重绩效。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于目标任务完成好、补助资金按规定时序执行、建设项目推进顺利以及土地、林草、环保等要素和建设环境保障有力的盟市给予资金倾斜。(四)项目库管理。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进行编制,按照“资金随项目走”、“
4、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五)各司其职。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共建共享项目库信息,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动态调整。第二章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中央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六条自治区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支出;(二)普通国道、普通省道支出;(三)农村公
5、路支出;(四)客运站场及新能源设施建设支出;(五)桥梁(隧道)建设、公路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公铁平交改立交建设支出;(六)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七)国家区域性及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支出;(八)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第七条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建设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八条普通国道、普通省道支出,是指用于普通国省道建设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九条农村公路支出,是指自
6、治区根据各盟市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盟市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第十条客运站场及新能源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自治区对项目库内的客运站场及新能源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客运站场主要包括汽车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公交场站、司机之家等。新能源设施是指客运场站及服务区的汽车充电设施。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十一条桥梁(隧道)建设、公路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公铁平交改立交建设支出,是指对项目库内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桥梁(隧道)建设主要包括普通国
7、省道桥梁(隧道)新建、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隧道改造、普通国省道桥梁结构监测、农村公路桥梁新改建及四五类桥梁改造等相关支出。公路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相关支出。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新建、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隧道改造、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普通国省道桥梁结构检测、公铁平交改立交建设等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农村桥梁新改建、四五类桥梁改造、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自治区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
8、相关建设项目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十三条国家区域性及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及运维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区域性及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及运维经费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三章资金审核和下达第十四条中央车购税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自治区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会同财政厅对盟市交通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9、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自治区财政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盟市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下达资金。投资补助政策详见附1。第十五条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根据各盟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
10、核,根据考核情况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实施细则详见附2。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交通建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交通建设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建设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
11、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将交通运输厅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
12、、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力口强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凡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报大建小。第十八条交通建设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资金使用主体申报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5)21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投(2016)1911号)同时废止。附:1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补助政策2.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中央车购
14、税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实施细则卤蒙古e%8“十田方”娟期公路水路立通建挺及资料财改策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0号),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及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实际情况,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十三五”跨“十四五”的续建项目,继续执行“十三五”时期的投资补助政策;“十四五”时期新开工项目执行以下投资补助政策。一、国道建设项目(一)国家高速公路。1采用专项债券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资本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2.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
15、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除可行性缺口补助外,原则上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即按照建安费的35%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注:1新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扩容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50%执行;2.采用PPP模式的新建项目以基准标准为上限,扩容改造项目以基准标准的50%为上限;3.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不高于5000万元/公里;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4.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按核定投资的70%。(二)普通国道。1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2.列入自治区但
16、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即一级公路160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80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320万元/公里,四级公路60万元/公里。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建安费的35%o注: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1)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路面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20%执行;(2)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一级公路建安费超过3000万/公里,每增加4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二级公路建安费超过1000万/公里,每增加15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三级公路建安费超过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