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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加强吉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3)23号)要求,落实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吉安委(202316号)和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2、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基本原则。突出安全,严格规范。坚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各项管理要求,逐步加大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运用,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市场导向,有序发展。严格行业标准,坚持市场淘汰,逐步形成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格局。职责清晰,合力攻坚。明确属地和各监管部门、企业责任,合力破解“弱、小、散”经营布局,协调解决企业
3、钢瓶检测、运输等难题。(三)工作目标。2023年7月底前完成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隐患风险排查并限期消除;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工作;2024年底前全面实现自有钢瓶充装和可追溯管控,基本实现用户信息档案、合同以及购气实名制登记、入户安检、运输配送等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二、严格市场秩序管理(一)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结合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巩固提升”行动,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联合行动、整治整改、建章立制”的步骤,各地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将本行政区域的瓶装液化气企业进行一次普遍摸底调查,摸清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基本现状、经营者基本想法等。
4、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彻底清除违法经营,明确各项管理措施落实时限,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快各类风险隐患整治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形成强大震慑,确保液化石油气市场供用气安全和公共安全。坚持边整治边建设,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帮助企业解决经营难题,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加
5、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和细化企业经营、充装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钢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三)严格落实充装要求。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现有自主产权钢瓶加装智能角阀、智能芯片、二维码电子标签等钢瓶识别设备,落实钢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加臭处理证明文件,使燃气质量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置换、购买等方式,将燃气用户个人产权钢瓶全部纳入钢瓶追溯系统统一管理,对每个钢瓶进行生产、充装、储存、运输、使用、检验、报废等全
6、生命周期、全流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目标。努力提高钢瓶检测能力,淘汰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全面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四)加强运输配送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禁止倒罐倒气等行为。对于非自有车辆和送气人员,燃气经营企业应通过合作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其签订雇佣合同,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配送站与用户之间使用专用三轮车、电动
7、车等工具送气的,要统一组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车身喷涂统一颜色,印制企业标识、联系电话;配送人员需统一服装,佩戴工作标示牌,并将车辆信息纳入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三、规范市场经营布局(-)优化市场供应布局。按照“减数量、增质量、提效率、强监管”的要求,结合“十四五”规划,统筹规划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数量分布等,积极培育社会责任感强、群众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逐步形成层次清晰
8、、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二)试行区域经营联合审批。瓶装液化气企业安全标准较低且难以整改的地区,可以采取“区域经营、联合审批、属地监管”的方式,对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用户规模数量较大、建立起较高标准信息监管平台、全部实现自有钢瓶充装并全流程追溯、全面落实配送安检等要求、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建设配送站等方式准予在全省一定范围内经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燃气企业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满足跨行政区域经营申请条件的,与原发证部门联合发放经营许可证并及时报省厅备案。四、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一)加强居民用户安全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
9、企业要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定期对用气环境及用气设施进行安检,换瓶前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测,重点检查钢瓶使用放置场所,灶具与钢瓶安全距离,钢瓶是否超量储存,钢瓶是否为报废、超期未检验等不合格钢瓶,灶具、调压器、软管以及报警装置等设施使用情况,并同时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宣传,强化安全用气意识。积极推广使用自闭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及紧急切断装置。对不符合用气条件的,不予供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一次性告知并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应采用管道供气。(二)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明确用气和操作责任人;在用
10、气场所设立“明白栏”,将事故应急预案(各类应急处置方式及紧急情况联系人等)、用气操作规程并与相关责任人名单等公示上墙。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主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推广使用紧急切断装置;钢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不得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IOO公斤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设置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规范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
11、行;用户要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整改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采用瓶组(两个钢瓶及以上并联)供应燃气灶具,或需设置专用气瓶间,或液化石油气管道必须穿越非用气房间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3年版)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等技术规范要求,营业期间不得进行设施改造,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推广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
12、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对有隐患拒不整改的餐饮等商业用户由燃气主管部门列入不予供气名单,并通报其行业管理部门。(三)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电话、服务手册、互联网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企业钢瓶须喷涂张贴明显企业专用标识、客服电话和安全用气提醒。实行实名购气制度,企业需录入用户使用场地、身份证明、气瓶使用数量、供用气合同等信息,建立基本档案。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送气人员为
13、用户提供更换钢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各地要严格制度规定,明确工作要求,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各地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
14、。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燃气用户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送气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尤其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进行安全评价,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行安全。(二)履行监管部门责任
15、。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住建、公安、交通、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在经营、储存、充装、运输、检测、使用等方面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督促各地加快企业整合,推动企业提标升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行为,协调企业气
16、瓶检验,督促建设气瓶充装安全追溯系统,负责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载货汽车无证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专项整治,指导燃气场站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防范工作,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