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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试行)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防城港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试行范围防城港市具有建筑工程、市政
2、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质的企业,防城港市外具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在防城港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以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后,可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现有资质类别承包范围内更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二、认定条件(审查标准)(一)防城港市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质的企业认定条件。1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
3、制市场准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2 .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在防城港市企业内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5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3 .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4 .企业近5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5 .企业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
4、标时予以审查);6 .企业自行承诺,在认定意见书的有效期内,年产值增幅不低于20%;7 .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的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离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二)防城港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的认定条件。1母、子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
5、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2 .子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在防城港市企业内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5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3 .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4 .母公司对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并对子公司承揽高一资质等级业务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5 .母公司近5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6 .子公司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10%的履
6、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7 .企业自行承诺,在认定意见书的有效期内,年产值增幅不低于20%;8 .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的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离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三、认定程序(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局撤
7、销认定意见书: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9 .被各级住建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10 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11 在防城港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为负值的;12 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防城港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的;1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意见书的;14 所承建项目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或恶意讨薪的;15 违反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四、其他事宜(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三)本通知自2023年6月日起施行,试用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国家、自治区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试行通知进行调整或者终止试行。附件:1.申报调整企业资质承揽范围所需材料2.调整企业资质承揽范围申请书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日(经办科室: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71-288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