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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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下统称院士,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名单见附件1)作用,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院士及其带领的科研团队与省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共同组建的创新平台。旨在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开放创新

2、,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加速科技创新势能转化为经济发展新动能。第三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院士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第四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监管等。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为院士工作站归口管理部门。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推进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团

3、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院士进站、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政策落实、科研项目支持、学术交流等方面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指导与服务。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工作,在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中,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第七条承建单位负责制定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日常管理等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科研助理。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

4、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针对承建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四)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五)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六)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每家承建单位可与1位及以上院士签约、组建1个及以上院士工作站,每位院士可牵头在承建单位组建1个院士工作站。每个院士工作站独立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第十条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自愿组建和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登

5、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三)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四)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五)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注明合作院士、承建单位及备案日期;(六)合作协议应明确院士现有工作站数量及名称、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双方合

6、作目标、承建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合作协议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七)每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第十一条承建单位需提交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一)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报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二)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三)院士确认函(附件2);(四)主要科技发达国家院士需提供入选批复文件或证书、个人学术和业绩水平材料(对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名单以外的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采取“

7、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资格认定);(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统一发布通知,集中开展一次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对有关前沿领域的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随时提出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程序为:(一)承建单位通过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登记备案材料;(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初审、社会信用记录核查;(三)省科技厅对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四)省科技厅对通过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授牌。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每年对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价,并对有效期满的院士工作站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遵

8、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一)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二)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三)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四)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五)其他标志性成果。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程序:(一)承建单位通过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书面提交

9、归口管理部门;(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审,提出评价等级建议,视情开展实地考察,确定最终评价等级。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得分90分以上)、合格、不合格。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有效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院士工作站备案,当年度新建登记备案资助不予拨付。第五章经费资助第十八条对新建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一般分三年按40%、

10、30%、30%的比例拨付至承建单位。对具有重大影响和广阔发展前景、预期效益显著的,或同家院士工作站入驻院士不止1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金额。第十九条有效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费由承建单位按规定自主支配。院士工作站取得“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获得国家科技奖等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奖励金额。第二十条院士工作站新建登记备案资助和绩效评价奖励经费可用于以下支出:(一)条件改善: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采购等;(二)合作项目:主要用于合作项目与管理,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1、等;(三)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团队科研人员的培训费用;(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补贴:主要用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成员来站工作和指导的工作补贴。第二十一条院士工作站资助和奖励经费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对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满的院士工作站,经院士本人同意并继续签订合作协议,且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可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继续保留备案,有效期顺延3年(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继续给予奖励),否则自动撤销备案。因故变更合作院士的,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2、,经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重新进行备案登记,并撤销原院士工作站备案。第二十四条因承建单位合并、重组、撤销等原因,确需变更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名称的,应由现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第二十五条合作院士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作协议的,或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科研失信行为等,暂停或终止科研活动的,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备案。有关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第二十六条承建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资格,在绩效评价时实行“一票否决”,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推送“信用安徽”实施联合惩戒,支持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一)采取

13、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七章“一事一议”操作细则第二十七条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资格的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土,应由承建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院士学术和业绩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其资格。通过资格认定的院士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诺贝尔奖(物理学、

14、化学、生理学或医学奖)、沃尔夫奖(科学类)、图灵奖、菲尔兹奖、阿贝尔奖、普利兹克奖等在国际有重要影响力的自然科学领域奖项获得者。2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3 .国家实验室主任。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5 .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第二十八条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单独进行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可由承建单位报经其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随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报经省科技厅同意后,单独为其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可单独登记备案的前沿领域院士工作站一般应从事量子信息、聚变能源、深空探

15、测、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碳达峰碳中和、生物种业、生命健康等领域。第二十九条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新建登记备案资助金额的院士工作站,应由承建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说明申请资助金额、双方合作基础、预期取得的效益等内容,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综合评估,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资助金额,金额特别巨大的,须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申请增加新建登记备案资助经额的院士工作站,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同一家院士工作站入驻院士不止1位。2 .院士及其团队通过技术或资金入股承建单位,且股权不低于10%。3 .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和广阔发展前景、预期效益显著的情况。

16、第三十条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奖励金额的院士工作站,应在其有效管理期满参加综合绩效评价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说明申请奖励金额及理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综合评价,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同意后,确定奖励金额,金额特别巨大的,须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申请增加绩效评价奖励金额的承建单位,在院士工作站运行期间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近三年企业营业收入年平均增幅超过30%;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安徽省科技领军、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等。2 .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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