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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一单一议)合同编号:FQC1-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安阳市殷都区定作方(全称):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全称):安钢集团附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承揽钢板切割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一)本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即乙方应甲方要求,使用乙方的XXXXXXX钢板,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参数或书面加工要求为甲方特别定作的货物。(二)甲方已经仔细核对无误,同意乙方按照加工明细清单(详见附件一)为甲方加工货物。工件加工图纸与加工明细清单必须一一对应
2、,存放于乙方营销运行室。加工明细清单中重量为估算值,按实际交付重量理重计算。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加工品单价为元/吨(,订单加工成品重量约为吨(预估值,实重结算);合计金额为元整(大写),元(小写),随数量变化进行调整,以上价格含增值税,税率13%o(二)预付款按每批次订单总额的约30%计算,甲方制作的订单时间起算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订单项下相应预付款以现款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账户,甲方财务部门收到预付款后安排生产。(三)产品从乙方厂区分批次发货,每批次发货前甲方应付清该批次全款,乙方财务部门收到该批次全部货款后(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安排发货,发货时开具13%增值税发票,以实际交付数量一票制结算。(四)本合同涉及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币种均为人民币。(五)付款方式:全现款。发货前,合同款项由甲方以现款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六)本合同价款不包含安装费用,如甲方要求安装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安装合同。(七)标的物包装:无第三条合同期限: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加工完成后通知甲方在三日内全部提清货物完为止。第四条加工承揽地点:乙方所属加工厂。第五条定作物质量、包装(一)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工艺要求:按照乙方内控标准C类等级。如需变更,必须经乙方书面认可。未尽技术质量要求和适用标准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文件,与本合同具同等
4、效力。(二)技术标准:乙方内控标准。(三)包装要求:无。第六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主要原材料由乙方提供,辅助材料由乙方提供。(二)不处理质量异议,不保材质、不保性能。第七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一)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相关资料,甲方应最少提前一天对工件加工图纸与加工明细清单进行仔细核对并确认,以便乙方组织生产。(二)甲方对定作物的技术性要求保密的,乙方应当严格遵守,除留作对证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H)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造成乙方费用增加的,甲方应给予补偿。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有权通知甲方更正,甲方应及时
5、反馈答复,因甲方息于答复,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相应顺延加工期限,因顺延加工期限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四)甲方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八条定作物的交付及运输(-)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提定作物,对于交付后标的物的损坏、灭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乙方交付定作物时间:之前(如因环保红色管控或疫情影响可顺期延长交货期)。(三)乙方交付定作物地点:乙方所属加工厂。(四)定作物的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五)定作物的交接:乙方送交定作物时,应将定作物交付至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员,并由甲方在提货单上签字盖章。第九条定作物的验收(-)验收标准、验收
6、方法: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内容进行验收,装车前甲方现场验收。(二)验收定作物的时间:提货当日,验收地点:乙方仓库。(三)甲方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四)甲方验收合格后在提货单上签字视为验收确认。(五)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限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定作物验收合格。第十条合同价款的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甲方需使用对公账户转至乙方对公账户。(二)除乙方对公账户外,甲方不得向乙方的其他人员结算合同价款,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转款或支付现金,否则为甲方违约。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造成乙方重新返工的,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加工期限内
7、变更定作物的规格、设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造成乙方不能依合同内容履行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等费用的,乙方有权对完成的定作物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费用与损失由甲方承担。(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处置定作物。(六)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
8、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七)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乙方尚未开始加工承揽的,乙方可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的准备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乙方已开始加工承揽的,乙方可中止本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中止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A)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款总额每日/%的违约金。(九)甲方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十)因甲方技术变更、未及时将钢材运输至乙方指定场所、履约保证金或者预付款或者货款未到达乙方财务等原因引发的责任,均由甲方负全责。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交付定作
9、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甲方提供原料不足的除外,由于重量计算统计方法导致的误差除外),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甲方按实际加工量支付合同价款。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代表(一)甲方代表:,职务:经理,是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表甲方签订合同、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书,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二)乙方代表:张富强,职务:主任,是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表乙方签订合同、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书,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地震等)致使定
10、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应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二)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六条其它事项(-)乙方可将部分和辅助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乙方应该就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二)甲方人员、车辆进入乙方厂区,应严格遵守乙方以及安钢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因甲方原因引发的一切事故均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以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安钢集团附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单位地址:号电话: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梅园庄支行账号:税号:签订时间:附件:清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