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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3月14日)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灭火器一体履职行业治理【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额336万余元;被告
2、人陈某某于2023年4月开始参与销售,销售金额为311万余元。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租赁厂房,组织工人通过灌装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070万余元。经检验,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6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2
3、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侦查阶段。2023年6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制售伪劣灭火器案件多发,遂建议公安机关加强类案研判分析。公安机关经初查发现购买伪劣灭火器的王某有重大犯罪嫌疑,遂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具体工作建议:一是对涉灭火器案件进行系统排查,实现该案与其他关联案件证据互认互用,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对涉案物流单据、生产人员证言等证据进行取证。三是针对未能现场查获王某等所生产灭火器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通过梳理买家信息,调取、扣押尚未打开快递包装的灭火器并进行检验,以确保涉案灭火器检验结果的客观有效
4、性。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准确定性。经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涉案金额等因素,检察机关认定,该案王某、陈某某的行为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处,以处罚更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王某等在电商平台开设8家店铺,后台销售数据达数十万余条,检察机关经审查梳理,将王某等用于退换货的正品灭火器金额以及已退单数据剔除,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三是依法追诉漏犯。针对为王某等提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追诉漏犯4人,目前该4人均己判刑。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
5、,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检测的灭火器系从下游买家手中提取,不能确定就是王某销售的产品;不能根据检测报告认定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灭火器快递外包装照片等证据,证实买家收到王某发送的快递后尚未开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随即将快递整箱送至公安机关,完整的快递外包装证实了产品就是从王某店铺购买。针对辩护人对灭火器不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检测机构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检测资质,对所扣押的产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多项指标不符合灭火器国家标准,结合在案证据证实灭火器中灌装的是滑石粉而非磷酸二氢锈,属于不合格产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典型意义】(一)从严惩治,
6、守牢消防安全底线。灭火器是一种应用广泛的轻便消防器材,也是火灾发生后用于初期灭火的重要工具,对于减少火灾损失、控制火势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王某等人在所生产的伪劣灭火器中填充滑石粉,不但不具有灭火功能,反而存在粉尘爆炸的隐患。检察机关对制售假劣灭火器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追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守牢消防安全的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二)一体履职,推动行业规范治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该案中发现,相关生产、销售活动涉及多个县区,遂将线索报送临沂市检察院。临沂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份,推动从市级
7、层面推动解决灭火器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部署开展灭火器专项督查检查和执法行动。针对销售行为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第三方平台组织对消防器材网络抽查,将监测结果和处罚情况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将不合格企业信息推送电商平台,推动了灭火器行业的规范治理、系统治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149家市场流通主体、120家电商销售户进行拉网摸排,召回问题灭火器1200具。(三)联合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灭火器是一次性产品,一般只有遇到火灾、火情才会使用。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灭火器真伪。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
8、国际消防日、科技活动周等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活动15次,通过设立宣传服务站、咨询台,开展消防产品实物展示、真假消防产品鉴别及消防产品功能演示等活动,提高消费者对消防产品的识别判断能力。郝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润滑油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源治理【基本案情】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郝某甲伙同辜某某雇佣张某某等四人在其经营的河南A润滑油公司厂房中,明知其未经长城、美孚、东方红、壳牌、统一等品牌授权或委托加工,通过自行调配并灌装的方式生产品牌润滑油并对外销售。同时郝某甲接受郝某乙委托,通过自行调配并灌装的方式生产郝某乙注册的“石虎”牌润滑油。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
9、检验院检验,郝某甲生产的柴油机油、汽油机油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经河南科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10月13日,郝某甲向郝某乙销售假冒品牌及“石虎”牌伪劣润滑油共计627万余元;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郝某甲向段某、赵某某等15名客户销售假冒品牌伪劣润滑油共计91万余元。2023年3月18日、6月14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郝某甲、辜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6月30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郝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同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辜某
10、某等5人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郝某甲等6人均提出上诉。同年9月30日、12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侦查阶段。2023年10月13S,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郝某甲、辜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犯罪嫌疑人郝某甲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犯罪故意,及已售出的润滑油无法鉴定是否合格,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从三个方面重点取证:一是查明郝某甲是否有品牌方授权及造假窝点的生产规模、厂房条件,并查清制作润滑油的原
11、料来源以及调制润滑油的配方比例。二是查找下级经销商,提取经销商从郝某甲处购买的润滑油并进行质量检验。三是对郝某甲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金额进行审计。审查起诉阶段。一是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针对郝某甲妻子辜某某拒不承认其参与伪劣润滑油的生产、销售行为,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郝某甲工厂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辜某某与快递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辜某某主观明知生产的润滑油系伪劣产品,仍按照郝某甲的安排予以生产,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张某某等在工厂负责灌装、打包、寄递的工人涉案犯罪数额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会同公安机关调取了物流运输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
12、细等电子数据,经审计准确认定张某某等工人的犯罪数额;补充调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张某某等工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郝某甲辩称,其已经售出的部分润滑油系合格产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公诉人答辩指出,公诉机关依据记载客户信息的账本,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物流发货信息,客户的证言,工人对润滑油调制原料和比例的供述等证据,并结合对郝某甲微信、支付宝流水审计结论,以及查扣的润滑油系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其售出的润滑油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辩称,其主观不明知生产的润滑油是不合格产品。公诉人答辩指出,该厂厂房环境简陋,不具备生
13、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相关监管部门从未对其生产的润滑油进行过质量检验;生产的润滑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对生产的违法性具有一定认知,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典型意义】(一)立足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润滑油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化工产品,使用伪劣润滑油产品不但起不到润滑机器的效果,还有可能导致发动机损坏甚至引发爆炸。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犯罪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14、安全稳定。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润滑油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二)注重诉源治理,依法能动履职,提升综合治理水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对物流园区仓库、民房检查不到位,物流企业落实寄递安全“三个百分百”要求不严格等情况。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物流企业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物流园区仓库、民房专项检查,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物流公司、快递点进行检查,查出并整改问题10余个。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积
15、极作用,通过推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解决刑事案件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问题,为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贡献检察力量。郑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关键词】销售伪劣产品电缆反向移送行业治理【基本案情】2015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从河北省宁晋县厂家定制标有“Y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字样的伪劣电缆,并自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浙江省杭州市各大五金市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55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3月起,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郑某某处的电缆系不合格产品,仍购入并加价销售,销售金额1200余万元。被告人潘某某自2019年3月起,以牟利为目的,明
16、知郑某某处的电缆系不合格产品,仍与郑某某合作,帮助郑某某销售,销售金额598余万元。赵某某、张某某等11人帮助郑某某销售伪劣电缆,销售金额170万至3900余万元不等。另通过对郑某某所使用的销售软件数据分析,公安机关查处杭州各大市场内的经销商31家共计51人,销售金额5万元至1200余万元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郑某某的仓库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伪劣电缆,价值500余万元。2023年3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郑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12月2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等13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赵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