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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智能坐便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2台,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明示执行标准为GB38448-2019的智能坐便器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单位周期能耗GB38448-20192智能坐便器清洗平均用水量GB38448-20193智能坐便器冲洗平均用水量GB38448-20194双冲智能坐便器冲洗全冲用水量GB38448-20195双冲智能坐便器冲洗半冲用水量GB38448-20196智能坐便器能效水效限定值GB38448-20197水温特性
2、GB38448-20198喷头自洁GB38448-20199球排放GB38448-201910颗粒排放GB38448-201911混合介质排放GB/T6952-201512卫生纸排放GB38448-201913排水管道输送特性GB38448-201914坐圈加热功能GB38448-2019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38448-2019智能坐便器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T6952-2015卫生
3、陶瓷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XX标准规定”。(注:XX为具体标准名称)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