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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2023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正文内容申It人:省无线电技工学校地址:市区路号(新校区),路号(老校区)法定代表人:被申人: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申人对被申人市环保局于20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言青行政复议,要求撤金肖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环函(20)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被申K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
3、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缴纳排污费不成立。经审理查明:1.被申I#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年5月21日依据申I1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I1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163号),申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I1人向申I1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174号)。申3青人对复核决定未提
4、出异议。但申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人向省环保局申行政复议,要求撤令肖洪环理征字(20)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I1人在复议申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I1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
5、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I1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本机关认为:1.申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赛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2 .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t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6、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3 .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羲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4 .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未明确不再
7、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缴纳排污费不成立。5 .被申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人洪环理征字(20)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年月日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docx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