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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务劳动制度在司法实践问题分析报告摘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富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在表现形式上,家庭所有权可以是明确的和有形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和无形的。如何识别配偶的隐性和无形资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如何保护负责任的配偶的利益。主要在家工作,层至是配偶,全职处理家务。所谓家务补偿的概念,指在婚姻期间,一方在家务劳动中承担更多的义务,得到了合理的评价。目前,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还存在难点与挑战,所以应当对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从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严重失衡使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使双方利益
2、与负担进行分配成为必要,并提出了新的夫妻财产利益分配方式。关键词:家务劳动;司法实践;利益一、引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第40条中定义了“家庭补偿制度”,其具体用语该法规明确规定,对家务劳动的补偿不仅限于有私有财产的家庭。通常应给予补偿,但补偿标准不明确,在这点上法规没有依据法律。这个规定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据,但暴露了许多实践中的问题。因此,重要的是要讨论家务劳动的产权和婚姻义务,并为家务劳动设定一个清晰,公平的标准。二、文献综述近年来,中国的一部分学者关注着家务补偿制度的存在。赵丽霞建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保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做出了更多的贡献。但是,作为中国的婚姻法的
3、一种新的内容的理论,理论的设计缺乏,实践性不强,以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料的效果不能满足。因此,必须充分改善我国的家庭劳动补偿要求制度的立法设计,这将是更有操作性的,需要更好地实现该立法的目的。方友丽认为,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协议中取得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适用于其中的全部。分析补偿制度的理论原则,提出了改善中国三个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提案。王俊认为:婚姻法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作者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所赖以设立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为起点,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呼唤立法充分切实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进而完善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李辉指出:厘清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对确立
4、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但该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其实际效用非常有限。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扩大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三、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图书馆,电子网络等系统查阅有关家务劳动制度的研究文章,对其司法实践应用和发展相关资料进行阅读整理。对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吸收,得到的相关结论和借鉴,将其融入论文写作当中。归纳分析法:针对查阅资料中的应用现状进行相应的分析,分析应用方面的不足,对其中的应用和不足进行归纳整理,为论文写作提供理论技术参考。四、创新点本文创新体现通过具体案例反映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现状,从法律层
5、面和具体司法适用角度,分析我国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家务补偿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不好实施。因此,应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合理健全我国家务劳动补偿相关制度。五、案例分析家务劳动的价值指的是家庭的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因此,在定义家务价值的概念之前,本人们必须首先弄清家务的内在和外在内容。来自家庭保险的工作通常包括家庭成员为维持家庭而进行的无偿工作。包括洗衣,做饭,清洁,养育子女和照顾老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过了一则单亲家庭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彭和王同意离婚时,他们达成了监护权协议。彭先生并同意王某,将照顾小庞,抚养费由父亲将付款。一段时间后,在各种因素的压力下,例如更高的消费和增
6、加的儿童支出,王某寻求增加经济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提出了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彭在离婚后为王在抚养子女方面的家务劳动提供了经济补偿。为此提出的建议立即引起了法院的注意。在调解过程中,法院维持了原告的国内诉求,并考虑了王某家务劳动的全部价值,同时为王辩护并说服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在调解协议后达成协议,将彭某的月支出费从300元提高到600元。该案提出了单亲家庭家务劳动补偿的观点,使其有别于一般的抚养费僧加案件,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给予了启示。在我国,劳动报酬制度的诞生仅受到传统的男女家庭模式的限制,而没有考虑到受益人在其他形式的家庭中做家务的权利。对此值得提出反思。在上述案例中对于出现
7、的司法实践难点有以下几点;1.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新的婚姻法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一旦确认,就必须支付家务劳动工作补偿金。在夫妻共有的情况下,是否就一定不能适用家庭劳务补偿呢?如上所述,用屋补偿制度不应限制配偶接受的财产制度的类型。在共同所有制中,在某些情况下,只要指定了有效条件,就必须对家务劳动进行赔偿。此外,现行的家庭薪酬制度仅限于“抚养子女”,也有其弊端。如果这适用于其他情况,其中财产支付用于养家糊口,另一方则支持工作和学习。例如,在结婚期间,一方通过培训和获得某些专业技能来利用财产来支持另一方。离婚时获得技能的一方具有明显的优势。离婚后,获得财务资源的能力没有改变,但另一方却分开了,将
8、来无法分享收入也被称为预期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家务劳动的负责人必须获得赔偿。3.家务劳动补偿的计算依据尽管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务劳动的赔偿制度,但没有关于赔偿标准的适当规定。因此,法官在裁定时不能分配一定的赔偿额。他们只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并严格限制他们的劳动回报。对于计算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的方法,有必要明确说明提出家务劳动索赔时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如主要承担家务劳动一方付出的家务劳动的数量、当地同类家政劳务的报酬水平、家务劳动的社会平均价值、夫妻离婚后双方的就业能力及经济能力、夫妻离婚时各自分得的财产情况等。同时,它也可以依靠外国法律来设定最低赔偿标准。如果要求配偶做所有的家务活,离婚时的年
9、度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债务人年收入的一定百分比。3.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限制如果家庭补贴还包括婚期,则应限制家庭补贴。如上所述,共同任职期间的家务劳动补偿的一个先决条件是,配偶拥有很少的共同所有权,并且一方的收入主要转换为提高后的收入能力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不能获得合理的评价。然而,如果付出较少家务劳动一方的所得主要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经可以对一方付出的较多家务劳动进行合理的评价,就没有再适用家务补偿请求权的必要。换句话说,如果男人和女人的所有权制度通过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合理地评估一方的家务劳动,则要求家务劳动的权利将受到限制或被拒绝。为了获得合理的补助金
10、额,有必要考虑离婚时家庭成员分享的资产是否足以维持与婚前标准相同的生活水平。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婚姻补偿制度的条款,离婚时必须限制为家务劳动工作提出赔偿的期限。本人认为上述内容有误。六、优化对策1 .将家务劳动价值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婚姻法提到不同的国家家务劳动报酬制度并将其与我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家务劳动报酬制度是经济补偿计划之一。离婚补偿不能完全等同于家庭补偿金额。婚姻法第40条以特殊财产制度为基础。妇女从事大量家务劳动并影响其职业发展,而且这种状况正在加剧,许多妇女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大多数家务劳动。帮助男人在事业上取得成功的家,这种带走了个人成功机会和利益,其损失难以评估,无法得
11、到保护。因此,在此基础上揩主题价值保护纳入婚姻法作为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将更有利于主体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提出保护工作价值的原则,而且往往很难证明家务劳动的时间和程度,因此丈夫实际上参与了主要的家务劳动。离婚时增加家务劳动的价值决心。尤其是在离婚时夫妻没有分享有形资产的情况下,他们只有一些无形资产。例如,一个女人做家务劳动,放弃学业和晋升。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孩子,支持丈夫取得相关职业证书、职称资格后离婚,丈夫的职业证书、职称资格等都当丈夫获得适当的证书和资格并与丈夫的证书和专业资格离婚时尚未转化为当前的经济收入,只有取得资格证书等取得成功机会属于丈夫。离婚后,由于妇女花费大部分
12、时间和精力建立家庭,工作场所缺乏竞争,收入下降,生活水平下降。但是,离婚后,配偶可以根据自己的资格和资历来赚钱。与妻子相比,丈夫的收入“致富”更有保证。为了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离婚的经济补偿可能会对“此类收益”施加某些限制。这是将家务劳动的价值原则纳入婚姻的一种方式。本人们也可以考虑为已婚妇女,特别是已生育妇女获得政府赔偿。或者,当他们用社会津贴为已婚男子支付额外的家庭开支时,已婚人可以申请该法案并将其给他们的配偶。2 .增加法定财产制适用前提在我国,财产法制度适用于已婚夫妇的婚后财产权。所有者的同居制度适用于婚后共同拥有其财产的配偶,并且配偶的财产不是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制度。如果是离婚,一个
13、人肯定比另一方的财产大。考虑到瑞士,德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婚姻财产制度和国内工资制度,可以得出结论,甚至有专有制度。甚至共有财产制度也同样认识到家务劳动和解决问题的价值和专业的工作。为了将保护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纳入中国的婚姻法,夫妻认为共同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应纳入家庭工作报酬的主要领域。公平是指“制度秩序是公平合理的,客观上并能够按照相同的标准对待人或事物,以实体之间的平等,机会均等,权利和责任平等。”“与案件统计数据相比,离婚纠纷和财产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公平的做法有利于财产分割,并考虑到了权利和在解决各种离婚纠纷时,法官很难获得一个标准来确定能够反映法律公正性的判决。
14、离婚资产是否公平:“所有公民的经济生产和生活不是道德所强加的,而是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对幸福的追求。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他们就可以自由地采取法律行动和享有自己的权利。“这样做,离婚财产的分割必须反映出制度正义与价值追求在清算制度中寻求离婚的途径在于形式正义与自然正义之间的和谐统一。交易的价值必须得到充分评估,并确定无形资产和预期利益,当一方从无形资产的增加中获得未来利益时,另一方招予以补偿。弥补有形财产的损失。从离婚时财产的平均分配过渡到财产的实质性分割,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家务劳动价值所有权。为离婚后必须提供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或为离婚后无法承受艰苦生活的一方提供经济补偿,以保护弱势群
15、体的利益,这也是可能的反映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例如,丈夫谈判支付一方费用或法官决定离婚情况。政府还可以设立国家社会救助基金项目,以支持生活困难的离婚者,使他们重返社会使其更好的适应社会。1913 .建立补偿标准国家赔偿制度没有设定不利于司法行动的赔偿标准。本人一直在寻找三项赔偿要求。这是维持婚姻期间生活水平的标准,差别补偿标准和百分比变化标准。维持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意味着确保离婚后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可以大大维持婚姻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此外还消耗奢侈品和申请人的投资和双方的财务能力。这个标准可能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在婚姻时期计算生活水平的困难;第二个是在结婚期间的生活水平。其次,如果采用此标准,则
16、可能导致我国的补偿和财务援助系统出现重复评价。补偿标准是指结婚期间双方各自资产之间的差额的平均值,即家庭的补偿值。该标准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无形资产如何包括在资产增值中;二是资产增加值中无形资产的计入方法。第二个问题是,采用补偿标准会产生一个与在我国建立独立资产系统的最初目标背道而驰的问题。变动百分比标准是指婚姻期间双方各自财产的估价作为家庭补偿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变化。但是,该标准还存在无法定义关系的问题。刈在考虑了以上三种补偿标准之后,作者认为讨论特定于家庭的补偿标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基于思想的多方面论证。在本文中,作者只能提出一个建议,这是第二个最好的建议:获得“精确赔偿”并提及具体因素,例如赔偿标准。各方首先就补偿水平达成共识,以便内部纠纷得以解决,并且各方具有自治权。如果当事各方未能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法官将有自由根据法律规定的参考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实行“公平报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