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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辖区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XX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消防水源包括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设施、天然水源,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做好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2、。第五条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划消防水源布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消防水源的新建、改建、维护等工作。第六条单位自建、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和维护。第七条消防水源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等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市政消防水源的建档登记工作,每半年向县消防救援大队通报。第八条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根据市政消防水源分布情况,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第九条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的,应当向消防水源建设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市政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消防水源的维护、供水等单位。第十条任
3、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用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由供水企业指定或者设置专用取水设施。第十一条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二)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在24小时之内恢复使用;消防水池、消防取水井等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使用。(S)对市政消火栓每半年试水一次。(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
4、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水源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者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第十三条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四条单位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其自行承担。居民住宅区消防水源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消防水源的实时远程监控,保证消防水源完好有效。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