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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3年)(2023年3月30日)收结案均逐年上升标的过亿案件占比近四成据白皮书显示,2019年至2023年,佛山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5458件,审结14941件。收案和结案数增长80.52%和82.10%o新收案件案由绝大多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等,其中建筑业占比85%以上,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占比达39%,且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大型工程的建设。白皮书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类型案件特点进行了梳理。由于建设工程涵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
2、量验收、工程交付等诸多环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复杂疑难案件多、专业性强、涉社会民生等特征。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及分包合同纠纷主要特点为法律关系多重交织,审理专业性强,案件事实繁杂,审理周期长,标的额较大,关联群体多;装饰装修合同最常见纠纷为无资质施工人承包,施工人中途退场由第三人继续装修,装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农村建房合同纠纷因农村自建房市场的发展而逐年增多,争议焦点集中于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增减工程项目认定等,涉及到村民的居住基本权益,审判实践面临证据审查难、调解难度大等难题。“专业、协同、和合、创新”四步走提升审判质效据白皮书显示,近年来,佛山法院多措并举,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优化
3、纠纷化解方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佛山市优良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以“专业”理念为基础,提升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审判效能。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专题调研,定期常态化分析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类发改案件,编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审判通讯,编制裁判要点,推动裁判思路统一,提升审判质效。以“协同”理念为路径,对内强化两级法院沟通,对外与职能部门加强联动。建立涉“问题楼盘”案件的专项报告制度,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建立点对点沟通联系渠道,及时沟通交流审判工作情况。加强与职能部门联动,坚持党委领导、社会协同、司法保障,注重“三个效果”相统一,与住建局、
4、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借力行业协会“以点带面”主动作为,加强司法引导职能。以“和合”理念为指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重视审判者居中调解,关切案件次生不利影响,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利益。构建专业化多元解纷机制,凝聚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增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共同推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四年以来,佛山法院共调解结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865件,其中佛山中院调解结案139件,涉案金额约14.6亿元。以“创新”理念为手段,探索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的司法鉴定工作。出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前鉴定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探索引入诉前鉴定程序、诉调对接程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目前全市法院已启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鉴定案件7件,为建设工程合同类案件诉前鉴定提供实践参考。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依法调解促亿元工程快速复工实现多方共赢一某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二: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一某建筑公司与邹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例三:未依法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四:施工人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化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谢某与高某建设工程施
6、工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之认定一某地基公司与潘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一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经济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发包人不得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一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八:在未明确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担责一某装修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九: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之认定一刘某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坚持慎重原则一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一依法调解促亿
7、元工程快速复工实现多方共赢一某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进度款支付、质量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后某集团公司起诉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某置业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某集团公司赔偿施工工期延误金、工程维修费等项目损失。【裁判结果】法院审查认为,双方主要矛盾在于工程造价及修复费用问题,考虑到当前司法委托造价鉴定周期长,因鉴定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对双方损失巨大的实际情况,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厘清争议项目,减少当事人分歧,确保工程项目正常施工。通过长达3个月的细致调解,双方成功就该工程款结欠、支付、修复费扣
8、减等核心问题达成调解方案,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典型意义】案涉工程金额高达上亿元,关系众多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法院通过依法调解促使案涉工程恢复施工,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拖欠工程款得到清偿,不仅实现多方共赢,还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二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一某建筑公司与邹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从发包人处承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后将该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邹某。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发包人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未审核完毕。现邹某诉请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9、。【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包人已经自认其未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遂依法判决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邹某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典型意义】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未最终进行结算的阶段,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发包人欠付数额远远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处理对实现农民工与发包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案例三未依法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的施工。现案涉工程因
10、未办理报建手续而停工,某置业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及某建设公司支付误工损失、租金损失等;某建设公司反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系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司,其投资设立的某置业公司亦存在国有资金的投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遂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典型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却未经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此种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本案提示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订立合同、合法合规经营
11、。案例四施工人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化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谢某与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谢某与高某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谢某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后谢某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谢某诉请高某支付工程款。谢某主张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零星工程产生70000元工程款,高某应予支付。高某对此不予确认。【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主张的增加零星工程不在合同一、合同二正本及附件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内,且谢某未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增加的零星工程以及该部分新增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70000元。遂依法驳回谢某主张的新增零星工程款的诉求。【典型意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明
12、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本案提示施工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应重视合同约定,严格施工管理制度,对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须由双方确认。提高存证意识,完整、清晰保存好关于证明实际完成工作量的证据。案例五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之认定一某地基公司与潘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潘某从案外人处揽得工程后,以某建设公司名义将工程分包给某地基公司,现某地基公司诉请某建设公司与潘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潘某反诉请求某地基公司赔偿修复费用、借支利息以及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后续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等。【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3、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经鉴定,某地基公司存在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不规范操作。遂依法判决某地基公司应对因其施工不规范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意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发包人应聘请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则应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否则需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失。本案引导建筑企业诚信合规经营,严格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严守施工安全的“红线”。案例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一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经济社等建设工程合同
14、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后某投资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某建筑公司诉请解除案涉施工合同、某投资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包括全部工程价款,不应包含利息及违约金,遂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变价款在某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典型意义】法院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15、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规定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应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既已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就不宜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本案的处理结果很好地体现了坚持保护弱者与利益平衡的原则。案例七发包人不得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一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某建设公司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后,向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某房地产公
16、司尚欠某建设公司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现某建设公司诉请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因某建设公司迟延开票导致某房地产公司迟延付款,某建设公司不得追究某房地产公司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某房地产公司虽不得拒付工程款但可据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因迟延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支持某建设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诉请、驳回其关于违约责任的诉请。【典型意义】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抗辩限于对等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两种对等义务,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本案明确了发包人不得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但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不需承担因迟延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