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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证书制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中职学校必须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要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实施“双证书”制度,以提高毕业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现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对接。为进一步完善双证书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对证书的要求1、职业资格与技能证书是指国家劳动准入制度规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行业的“特许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公认或国际通行的“职业技能证书”。2、毕业生的职业资格与技能证书认定,以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中的设定为准。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证书,未经专业管理委员会认定,不得作为毕业的“双证书”。3、毕业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取得对应专业(职业群)主要职业的“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初、中级特许职业资格证书”或规定的“初、中级职业技能证书”。4、专业尚无对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业特许职业资格证书时,可参考社会公认、国际通行“职业技能证书”或本地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作为“双证书”取证的依据。5、各专业新增职业资格证书或新引进社会公认项目,需提前一学年上报,由实训科(培训中心)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三、对获得证书的管理1、各专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收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将其纳入专业教学中。2、实训科(培训中心)是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职能部门。根据专业需求,开拓认证项目,组织考试报名、资格审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职业资格与技能证书管理,负责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测试条件。3、教务科审定“双证”资格,进行毕业证书管理。四、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