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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壬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规范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两地社会信用一体化建设发展,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川渝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矿山企业、从业单位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运用及监督
2、管理。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指矿山企业是指川渝地区行政区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后生态修复义务未履行完毕的矿山企业。本办法所指从业单位包括技术单位(调勘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技术复核单位)、从事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且需要立项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四条【指导原则】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职责分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会商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平台;
3、共同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市场主体信息审核、抽查、公示及录入管理;负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负责指导辖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从事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信息录入、变更;负责市场主体信息的调查、审核、上报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市场主体负责在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第二章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第六条【信息分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市场主体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五类。第七条【基
4、本信息】矿山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住所、采矿权信息等;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范围、企业住所、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录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八条【生态修复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合同、项目类型、合同要求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完成情况等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由从业单位在合同或委托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录入项目信息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更新,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信息的完整录入,生态修复项目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第九条【生
5、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指矿山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相关信息,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生态修复档案管理等信息。由矿山企业在每年年底前自行完成当年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的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优良行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因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获得市县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优秀案例,成功申报中央及省市级生态修复补助资金,以及承担矿山生态修复科研项目等优良行为信息(具体分类见附表1)o优良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录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质
6、量不高、合同履行不到位、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不到位等不良行为信息(具体分类见附表2),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情况,调查、核实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填写不良行为记录表(附表3),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复核。第十二条【信息抽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应材料。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或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主在信用管理平台申请变更,并附变更佐证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第十四条【信
7、息公示】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应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录入信用信息档案;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认定是否计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市场主体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基本信息(不涉及个人信息部分)长期公开。(二)生态修复项目信息(不涉及商业机密部分)在项目完结后,自行失效。()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不涉及商业机密部分)公开期限为1年。(四)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以公示日期作为起始时间。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十六条【评价方
8、法】信用评价得分由基准分、优良行为信息加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三部分鲍。市场主体按要求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并经审核通过后,获得信用评价基准分80分,优良行为信息加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设限值,具体评分参照附表1、20第十七条【评价对象】信用评价按矿山企业、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单位、矿山生态修复施工单位、矿山生态修复监理单位分类进行。第十八条【评分时效】信用信息评分有效期限如下:(-X尤良行为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2年启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企业同一项目、行为获得多级表彰奖励的,取最高值加分。(二)一般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三)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
9、入之日起3年。第十九条【信用评价】。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评定,分为AAxA、B、C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评分分别为:AA级,90分SX,信用优秀A级,70分SX90分,信用良好B级,60分SX70分,信用一般C级,X60分,信用差第二十条【信用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长期公开,并与“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联动与共享。市场主体资格灭失后,不再进行信用评价,不发布相应信用评价结果。第四章结果应用第二十一条【应用类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落实市场主体信用分
10、级监管。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结果应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参照以下条款予以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行业主体,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先,优先邀请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政策标准、先进技术研究,优先参与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相关从业人员在同等资格条件下可优先推选为矿山生态修复专家库成员。(二)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三)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在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管理期限内禁止参加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相关工作。(四)参与政府投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招标:1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才安以下公式计算其评标你
1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低于成本报价的除外):评标价=最终报价x1-(最新信用评价得分-80)/5000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按以下公式计算其最终得分:最终得分=评审得分X1+(最新信用评价得分-80)/50003 .采用“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对于AA级从业单位可优先作为择优、直选对象;对于C级从业单位取消其择优、直选资格。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结果应用】矿山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参照以下条款予以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在绿色矿山申请、矿山用地审批、采矿许可证办理等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在监督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减低比例。(二
12、)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在监督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减低比例。(三)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及时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名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采矿许可证延期及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方式增划资源、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四)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或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矿山企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及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采矿
13、许可证延期及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方式增划资源、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禁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管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以信用为基础的矿山生态修复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实现信用监管全覆盖。第二十五条【监管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和市场主体的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切实维护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秩序。第二十六条【个人信息安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
14、的个人信用信息,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监管自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秉承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年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优良行为12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市
15、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13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1-1I1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优良行为序号信息类别级别分类加分(分倾)1获奖或获表彰部级及以上10省级8市县级52入选优秀案例部级及以上8省级5市县级33参与政策标准研究部级及以上5省级3市县级14参与培训讲座和经验推广部级及以上5省级3市县级15立项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3亿元83亿元补助资金N5000万元5补助资金5000万元36承担矿山生态修复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省部级及以上5厅(市)级3市(区、县)级1附件1-2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类别不良行为指标项扣分(分/项)适用主体技术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山企业一般不良行为因自身原因,承担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两次未通过审查或验收的3因自身原因,承担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3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调(勘)察、设计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备案登记的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签订合同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