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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最新养老补贴政策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IOo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民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冀政办字(2017)105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15号)和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省人大公告(2016)102号)等有关要求,通过深化财政支持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科学合理、规范运作、精准高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2、十九大提出的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改革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到2023年全面建成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二、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十项补助政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对以下十个养老服务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
3、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新建或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和租赁形式开办的,且运营满一年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2、补贴条件:新建或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的养老机构:(1)2017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2)新(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为一张床位计算。(3)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签订5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且运营满1年。3、补贴标准: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新
4、电、购置的养老(含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二是对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改(扩)建补贴;三是属于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张床位IOOO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上述三类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直管县分别补助75%、非直管县(市、区)补助50%。对10个深度贫困县、其他贫困县再增补25%和10%;设区市对非直管县及辖区的补贴由所在设区市确定。高于省定标准的,由出台补贴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担。(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由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建(含租赁)的居家养
5、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2、补贴条件:(1)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咨询和应急服务等,且运营满一年的;(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相关要求的。3、补贴标准:新建面积在750平米(含)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50-8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面积在750平米以下的,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属于租赁性质的,按新建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贴。省级财政对直管县按补贴标准的80%予以
6、补助、非直管县(市、区)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设区市对非直管县及辖区的补贴标准由所在设区市确定。4、补贴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市、县(市、区)视情况可以一次性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分年度兑付。(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许可或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2、补贴条件:(1)连续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2)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管理纠纷;(3)入住老年人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且满意率达到90%以上;(4)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3、
7、补贴标准: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占用的床位每月给予300元的运营(护理)补贴,对入住的自理老人占用床位,省级财政每月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入住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为:上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二每月1日入住老年人数之和/12个月。(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贴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由村委会组织新建、改扩建或多村合建的农村互助幸福院。重点支持小、散、远,居住分散,进行集中建设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
8、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2、补贴条件:(1)新(改)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有室外活动场所。(2)设有日间照料室和床位、老年人活动室等。3、补贴标准:根据农村互助幸福院新建面积,省级财政给予20-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属于改建性质的补贴标准减半。(五)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1、补贴对象:(1)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2)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不含已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2、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养
9、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省级财政按照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老年人服务补贴。3、补贴方式: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以代金券形式发给服务对象或养老服务机构。特殊情况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发放现金。.(六)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许可或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2、补贴条件: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诉讼费用责任;第三者责任等。3、补贴标准:省级财政对参加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给予补贴,每保
10、险年度每床补贴80元(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参保月数补贴),不足部分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承保机构由各地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理赔额度原则上不低于省统一招标时确定的赔偿费率。(七)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1、补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稳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养老护理专业的毕业生或参加短期养老护理培训班的人员。2、补贴条件:(1)完成养老护理专业培训;(2)通过职业技术鉴定,获得养老护理员(护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及以后年度在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满1年以o3、补贴标准: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2016年7月之后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专科毕业生,从
11、业满2年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2000元,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发给本人;从业3年以上,并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职业资格补助3000元。(A)”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和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奖补1、补贴范围:被评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或全国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的社会办养老护理机构;被评为二星至五星级的养老机构。2、补贴条件:上年度被批准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或示范基地;上年度被评为河北省二星至五星等级社会办养老机构。3、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爱心护理工程基地,省级财政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星级社会办养老机构,省级财政给予2-
12、8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按照星级从低到高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补。(九)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补助1、补贴范围:从2018年起,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物联网技术,推进智慧养老,辐射本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2、补助条件。(1)养老信息服务能够辐射本行政区域;(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系统、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工作运转正常;(3)能提供社区内双向沟通交流服务;(4)签约服务老年人数不少于县(市、区)老年人口总数10%。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新建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级财政按10-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以设
13、区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省级财政将给予重点扶持。(十)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1、贴息范围: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建民营类)。2、贴息限额:从2018年起,养老服务机构项目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财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范围,将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和实际适时调整。各地应根据省级补助标准,科学合理制定本地补助政策,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三、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保障措施(一)建立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
14、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将本级留用的50%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帐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体系建设、医养健融合发展,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制定方案。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
15、,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改革保障方式,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据实结算。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按照各地汇总上报数据,每年11月底提前预拨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翌年10月底前根据各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据实结算。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以及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按项目任务进行分配,超额完成部分压年安排奖补资金。.(四)绩效评价。各市、县民政部门应会
16、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部门(单位)预算、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五)政策衔接。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补贴、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他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