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年修改通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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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技术法规MSA20*年第*号公告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年修改通报(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写说明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基础上:1、增加船舶应用磷酸铁锂电池作为船舶主电源的构造及消防等技术要求;2、增加了基于北斗技术的一体化集成终端技术要求,协调了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技术要求以及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3、协调纳入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15097-2016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船舶防污染相关国家标准要求;4、修订完善了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勘划的样

2、式。目录第1章通则1第1节一般规定I第3章船舶构造2第4节电气设备2第5章载重线4第2节载重线标志4第7章消防5第1节一般规定5第4节灭火5第5节脱险5第7节蓄电池舱的保护6第9章通信、航行和信号设备9第3节一般规定9第4节信号设备9第12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11第2节防止油类污染I1第5节防止船舶垃圾污染11第6节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12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原1.1.4改为:t41.1.4等效与替代设计”新增1.1.4.2如下:“1.142在应用本法规相关篇章时,如采用替代设计方法,应执行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修改通报)总则中的“附录船舶替代设计实施要求”,

3、并考虑本法规相关篇章引用的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指南,确保满足相关篇章规定的替代设计的要求。”第3章船舶构造第4节电气设备原3.44.2(3)改为:“(3)当应急电源为发电机组时,在主电源失效的情况下,应急发电机组应能自动起动、自动投入电网供电。应急发电机组的自动起动和自动投入电网供电的全过程应不超过30s(起动次数不限制),自动起动失败和自动投入电网失败后,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应急电源应向本章3.445所述的应急负载同时供电3h。”原3.4.7.4和3.4.7.5中引用标准注脚和。改为:“GBT1I918.5-2023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5部分:低压岸电连接系统(1VSC系统)用插头、

4、插座、船用连接器和船用输入插座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OGBT1I918.5-2023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5部分:低压岸电连接系统(1VSe系统)用插头、插座、船用连接器和船用输入插座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新增3.4.11“3.4.11船船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3411.1本条所述的锂离子蓄电池,仅适用于磷酸铁锂电池。3.4.11.2船上使用的锂离了蓄电池应满足公认标准I中有关锂离了蓄电池船用技术要求和船舶布置的适用要求。3411.3锂离子蓄电池组作为船舶由电源的组成部分时,可不必满足本节3.4.3.1中主电源应至少由两台发电机组组成的要求。3411.4为主电源和推进动力分别设

5、置锂离子蓄电池的船舶,锂离子蓄电池的容量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1)主电源至少应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每组蓄电池组的电量应能在整个航程相适应的时间内,足以对保障船舶正常航行、船舶安全及冷藏货物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同时,最低舒适的居住条件也应得到保证,至少应包括适当的炊食、食品冷冻、机械通风、卫生和淡水设备的供电。每组蓄电池组的电量,至少能维持船舶安全所必须的用电设备4h的供电。(2)电力推进电源蓄电池组至少应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每组蓄电池组的设计电量应相近,且应使其总电量满足船舶航程所需的电力。当任意一组蓄电池组发生故障时,其余蓄电池组的电量能维持船舶到达最近港口。3.4.11.5如设置公共电站

6、兼做主电源和电力推进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Q)蓄电池组的配备、功能和总电量应满足3411.4的规定;电站的控制系统应保证在推进和日用负载之间安全地分配电力,若有必要,可以卸掉非重要负载和/或降低推进功率;主汇流排至少分成两段,并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分段之间不连接,实行分区供电;分段之间应采用母联保护装置连接,在主汇流排发生短路或类似故障时,母联保护装置应首先动作,保证非故障的一侧正常供电。母联保护装置宜采用固态开关,当采用其他型式的保护装置时,应提交证明材料说明在任何工况下,保护装置均能实现同样的选择性。中国船级社船舶应用电池动力规范(2023)应尽可能将蓄电池组、推进系统设备及其他设备均分连

7、接到主汇流排分段上;主汇流排每分段上至少应连接有蓄电池组,任分段的蓄电池组不工作时,剩余分段的蓄电池组应能满足推进系统和等效操舵设备对船舶的有效推进和操舵,以及其他设备的用电。同时应维持定航速至船舶到达最近港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单故障导致全船失电;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多个绝缘电阻监测装置同时工作。”第5章载重线第2节载重线标志原5.2.1.3修改为:“521.3载重线标志由一圆环、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和圆环两侧的字母组成,其圆环中心位于本章定义的船中处,圆环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夏季载重线的干舷。该水平线的右下1/4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圆环的外径为300mm、线宽为25m

8、m;水平线的线段长为450mm、宽为25mm,其上缘中点通过圆环的中心。在载重线圆环一侧绘以字母CS,当不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ZC代替CS,如图5.2.1.1所示。所绘“CS”字母高为U5mm、宽为75mm、间距25mm,其离水平线上缘为25mm。载重线系船舶按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线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载重线圆环前方绘以字母“X”、R”、Q”和“RQ”,其下缘与水平线上缘平齐,与水平线端部的距离25mm。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标“Q”的线段,表示淡水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标“R

9、”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热带载重线对应的时间为4月16日至10月31日,夏季载重线对应的时间为11月1日至4月15日。”原5.2.1.4修改为:“5.2.1.4船舶勘划内河航行载重线时,载重线圆环后方绘以字母“A”、B”、C”、“Ji”和“上”。分别表示A级航区、B级航区、C级航区、J级航段、J2级航段的载重线,”增加5.2.1.5如下:“521.5如数级航区载重线的间距较小影响载重线勘划时,可以适当移动字母的位置;或者以高级别的航区勘划载重线和字母,低级别的航区的载重线用各字母的卜缘位置表示,相邻字母的间距为25mm。如载重线勘划仍有困难,可以适当移动

10、载重线水线至圆环中心之间的距离。”第7章消防第1节一般规定原7.1.2.1(14)改为:“(14)重要机器处所系指设有主推进内燃机,总输出功率大于等于375kW的非主推进内燃机,燃油锅炉等燃油设备或燃油装置的机器处所。”第4节灭火删除原表7.431的注释。原表74.6.1改为:表7.4.6.1消防用品名称船舶卖斫手提式灭火器(具)大型泡沫灭火器(台)手提式泡沫枪(套)气体灭火器(具)消防水桶(只)砂箱(个)太平斧(把)手提防爆灯(具)铁打和铁钩(套)消防员装备(套)散货船、集装箱船1000总吨每层甲板4厨房2重要机器处所4其他机器处所重要机器处所1无线电室1配电室(板)1变电室1集控室1推进电

11、机室2其他电气处所按需要配置644212(2000总吨及以1.)1(2000总吨以下、500总吨及以上)21000总吨毒层甲板2厨房2重要机器处所2其他机器处所422212商品汽车滚装船足层甲板6厨房2重要机器处所4其他机器处所滚装处所通道处2重要机器处所1重要机器处所16每层甲板2422陵装处所150m2注:滚装处所内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应确保灭火器的间距不超过20m。锅炉舱内应设置1具容量至少为1351的大型灭火器,该灭火器应备有绕在卷筒上的足以到达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其他机器处所不包括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机器处所。第5节脱险删除原754.4。原7.5.4.6改为:“754.6机器处所和

12、舵机处所内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的净宽度应至少为600mm,其倾斜角应不大于65。如采用直梯作为脱险通道,其型式和尺寸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新增第7节如下:“第7节蓄电池舱的保护7.7.1 适用范围7.7.1.1 本节规定适用于应用磷酸铁锂电池的船舶。7.7.1.2 本节适用于船体材料以钢或铝合金材料建造的船舶。7.7.1.3 除本节对蓄电池舱的要求外,应用磷酸铁锂电池的船舶消防尚应满足本章的相关要求。7.7.2 耐热和结构性分隔7.7.2.1 蓄电池舱与其相邻处所之间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60”级分隔的结构,但与空舱、卫生间及类似处所等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处所或开敞处所(货物处所和滚装处所除外)

13、相邻时,上述分隔可为“A-60”级。7.7.2.2 蓄电池舱与燃油或滑油舱柜之间应进行隔离,两者之间不应具有共同限界面。所载燃油闪点不大于60的燃油舱,其与蓄电池舱之间应采用至少90Omm的隔离空舱进行隔离。7.7.3 通风系统7.73.1 蓄电池舱设置的动力通风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I)通风导管应采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2)通风系统的布置应使蓄电池舱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3)每一蓄电池舱的通风系统应独立,并与其他舱室通风系统完全分开;(4)蓄电池舱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滚装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或其他蓄电池舱。如满足7.731(6)的要求,则蓄

14、电池舱的通风导管可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厨房除外)、控制站、机器处所或其他蓄电池舱;(5)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滚装处所、车辆处所或特种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蓄电池舱。如满足7.731(6)的要求,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厨房除外)、控制站或机器处所的通风导管可穿过蓄电池舱;(6)上述(4)和(5)准许的导管应: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Omm及以下,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3mm;如其宽度或直径为760mm及以上,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5mm;如其宽度或直径在30Omm和760mm之间,所用钢板厚度按内插法求得;导管有适当的支承和加强;在靠近导管穿过的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和从

15、其服务处所的边界到每个挡火闸以外至少5m范围内隔热至“A-60”级标准;或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0mm及以下,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3mm;如其宽度或直径为760mm及以上,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5mm;如其宽度或直径在30Omm和760mm如国家标准船用钢质直梯(GB3892)。之间,所用钢板厚度按内插法求得;导管有适当的支承和加强;在其穿过的所有处所均按“A-60”级标准隔热,但穿过空舱、卫生间及类似处所等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处所的导管除外。(7)通风口应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进风口应远离出风口;(8)驾驶室应设有显示所要求的通风能力任何损失的装置;(9)应设有可从蓄电池舱外的安全位置关闭动力通风系统的装置。7.73.2 每一蓄电池舱室应设置独立的应急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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