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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第一条镇每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第二条镇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条镇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镇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第四条镇各站所办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各站所办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第五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