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柳湾至彝良高速公路麻柳湾至彝良县城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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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柳湾至彝良高速公路(麻柳湾至彝良县城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彝良县人民政府依据麻柳湾至彝良高速公路(麻柳湾至彝良县城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征地原则(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麻柳湾至彝良高速公路(麻柳湾至彝良县城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2、补偿办法规定执行。(二)征地原则1 .坚持依法征收、程序得当原则。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 .坚持实事求是、保障合法权益原则。4 .坚持保障生存和发展原则。二、征收范围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发界街道办事处新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河边、河坝居民小组、石郎村民委员会石板村民小组;角奎街道办事处大河村民委员会上坪、桥边、下坪、下寨、河边、闸口村民小组、寨子村民委员会三尖、大竹、干沟、湾子村民小组、花生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花生地一、二居民小组;钟鸣镇庙林村民委员会龙塘村民小组、木龙村民委员会大河、新田村民小组;龙安镇三乐村民委员会布嘎村民小组、白岩村民委员会塘口、山林、白坪村民小组。三、土地现状拟征收土

3、地总面积43.2530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一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2.0497公顷,其中:农用地319154公顷(耕地74231公顷、种植园用地10.7018公顷、林地10.5634公顷、草地0.2933公顷、其他农用地2.9338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1343公顷;二是国有土地11.2033公顷,其中:农用地为0.00公顷(耕地0.00公顷、种植园用地0.00公顷、林地0.00公顷、草地0.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公顷),建设用地8.4776公顷,未利用地2.7257公顷。四、征收目的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麻柳湾至彝良高速公路(麻柳湾至彝良县城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

4、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情形。五、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地类认定Q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以下九类进行认定。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2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3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4 .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以上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

5、的土地。5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生长林木的湿地,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6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乔木郁闭度0.1的疏林草地、灌木覆盖度40%的灌丛草地,不包括生长草本植物的湿地、盐碱地。7 .其他农用地:除本款1至6项以外的农用地,如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等。8 .集体建设用地:指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9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坡、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荒滩、裸土地、裸岩等。属

6、于承包耕地,由于多种原因2年内未耕种,随时可耕种的土地,按旱地认定。(二)土地面积的测算Q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丈量采用GPSRTK动态测量方式进行。(三)补偿方式和标准Q征收土地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73号)文件公布的彝良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以属地村集体确定的分配方案为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区片详见附件1彝良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补偿标准表。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一)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彝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彝良县地上附着物和青

7、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彝政发202322号)转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昭政发202329号)规定执行。对进入成熟采收期的,由种植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采收,不给予补偿;对未进入成熟采收期的,按青苗种类进行补偿;没有青苗的,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二)其他补充规定Q1 .苗圃按每亩IOOOO.00元给予移植补助,苗木不再另行补偿。2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给予补偿。3 .灌木林林木,房屋屋顶及盆栽果木、花草,房屋院坝花台内的花草不予补偿。4 .零星种植的景观树只给予移植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移植,安全自行负责。补助标准为胸径N

8、1OCm的200元/棵、5cm胸径V1OCm的100元/棵、2cm0胸径v5cm的20元/棵,胸径小于2cm的不予补助。(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七、坟墓迁移及补助被征收范围内的坟墓迁移,参照彝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彝良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彝政发(202322号)转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昭政发202329号)执行,单土坟6000元/冢(含墓地补助费1000元),双土坟8000元/冢(含墓地补助费IoOO元),单砖(石)坟9000元/冢(含墓地补助费1000元),双砖(石)坟1000

9、0元/冢(含墓地补助费K)Oo元)。(注:“单双”指每冢坟墓葬人个数。)(一)有主坟墓迁移。由属地乡镇(街道)按照所在村、社区村级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规划及建设标准,指导坟墓亲属或有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到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内。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不能满足迁移条件的,由坟墓亲属或有关关系人自行找墓地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二)无主坟墓迁移3由属地乡镇(街道)根据所在村、社区村级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规划,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迁移。征收范围内的活人墓由坟墓建造人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坟墓占地统一按每座IOOO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八、临时用地租

10、用标准及电力、通信专项设施杆塔占地补偿标准(一)项目建设规划临时用地,按照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进行租用,租用标准按水浇地、旱地、园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年,林地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年,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800元/亩/年。地上青苗及附属物按征收补偿标准另行补偿。(二)临时用地导致不能复垦的,根据地类对不能复垦的土地按永久用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Q(三)电力、通信专项设施杆塔占地补偿标准。铁塔占地经测量后,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电杆占地按每杆150元补偿,电杆拉线占地按每根100元补偿。九、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认定(一)被征收范围内合法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1、的认定Q1合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补偿。3 .享受灾后重建、农危改、安居工程等政府建房补贴政策已建成并由政策享受者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予以补偿。4 .符合农村居民户建房条件且属唯一住宅的,予以补偿。5 .不具备居住功能条件的残垣断壁房屋不予补偿;享受农危改等政府建房补贴政策并已新建房屋、易地扶贫搬迁户在征收范围内原房屋未拆除的,原房屋不予补偿,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其中,农户虽已享受民生工程政策新建住房,但未新建畜圈、厕所等附属设施,使用原畜圈、厕所等附属设施生产生活的,对使用的原畜圈、厕所等附属设施进行

12、货币补偿,占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村民小组保留的易地扶贫搬迁生产用房,房屋不予补偿,房屋占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6 .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14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未经批准已建成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可按重置评估价格的80%予以补助。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按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建造时间和违法违规认定由具体办理征收事宜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心等站所组成工作组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7 .安置户在麻柳湾至

13、彝良高速公路(麻柳湾至彝良县城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拥有两处及以上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成的房屋,两处及以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居住类房屋的合并计算,予以补偿。8 .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新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职能部门认定后依法拆除Q不配合拆除工作的,拆除费用由被征收户承担。(二)房屋占地面积、其它占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房屋占地面积分为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和非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无檐廊、阳台的房屋占地面积为第一层房屋外墙线以内的土地面积,有檐廊、阳台的房屋占地面积为垂直滴水线以内且属本户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1)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指被征收户主要用于起

14、居或起居生活自然于一体房屋的占地面积。(2)非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指简易房、独立修建的厕所、畜厩及其它没有主要用于居住房屋的占地面积。9 .其他占地面积,除(一)之外的空坝、院坝、过道等闲置土地及其它构筑物等的占地面积。10 房屋建筑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179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予以认定。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征收部门实际调查登记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以复核结果予以认定。十、安置户的认定(一)房屋征收安置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安置,确定为安置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农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且属

15、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2023年12月14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征收范围内村民小组的农村经济组织家庭户。(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独立安置户认定:1 ,属未年满18周岁的单列户按照家庭内部房屋分配约定与其父母任何一方单列户籍分别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的,不予认定为独立安置户,与其父母按一户合并安置。2 .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村(居)民小组属于一人户分别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的,按一户合并安置。3 .属一人一户与年满18周岁以上单列户籍的子女分别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的,不予认定为独立安置户,与其子女按一户合并安置。4 .两个及以上家庭户籍人员实际居住生活一起,共同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未分离的,按一户合并安置。5 .因实施农转城在原家庭户剥离的单列户,与原家庭户合并安置。(三)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房屋,且符合本方案“(一)被征收范围内合法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规定补偿条件的被征收户,属于以下情形的,只对房屋及占地进行货币补偿,不予认定为安置户。1 .户籍属原农转非或国家公职人员的。2 .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3 .征收范围外有居住房屋的。十一、安置方式(一)规划区内1全货币补偿。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房屋及占地采取全货币补偿安置。4 .产权置换。具体产权置换方案另行通告。(二)规划区夕卜1 .自行选址建设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自行协调土地建房的安置户,选址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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