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2023年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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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2023年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一、抽查品种及范围(一)抽查品种成品油: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农业生产资料:掺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农用地膜。(二)抽查范围1成品油(含成品油仓储库)经营单位;冬季旅游沿线:齐齐哈尔-碾子山区、齐齐哈尔-扎龙风景区、龙沙动植物园-明月岛。2.全市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二、承检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市级财政拨付经费情况,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确定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承担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三、抽样数量(一)成品油:车用乙醇汽油40批

2、次、车用柴油40批次(包含冬季旅游沿线汽油5批次、柴油5批次)。(二)农业生产资料:1化肥产品60批次(其中流通领域抽查掺混肥料45批次、复合肥料10批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5批次;生产企业因属地局实行化肥获证企业产品类别全覆盖抽检,市级监督抽查不列入计划)。2.农用地膜5批次。四、抽样实施(-)抽样。抽样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至6月9日结束。检验中心选派不承担该种产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负责现场抽样,每组不少于2人。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选派2名执法人员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执法人员、承检机构抽样人员,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抽样。执法人员要依法履行

3、职责,在抽样时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抽查者配合抽样的义务。抽样时,执法人员应检查抽样产品相关库存数量、存货地点、销售记录等,调取销售台账,并制做现场检查笔录,将相关抽样工作单等信息记录在案,确保数据一致。抽样环节发现无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要记入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由被抽查者签字确认,并立即停止抽样,并向辖区局和组织抽查的部门报告。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对抽样程序合法性负责,抽样时向被抽查者出示市局抽查委托书和抽查人员身份证明。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有关证据。承检机构抽样人员会同执法人员共同确定抽

4、样基数,并组织被抽查者确认抽查样品和备样,在抽样工作单上履行“三方”签字程序。封样时,抽样人员和被抽查者在封条上签字。(二)检验。6月30日前,承检机构完成产品检验工作。(三)送达和复检。7月30日前,承检机构要将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报送质量科。县(市)区局自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要将抽检结果送达被抽查者,并及时向市局质量科报告被抽查者签收情况。对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还要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邮寄标称生产者所在地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市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复检。(四)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由市、县

5、(市)区局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工作,并向市局报告处理结果。由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组织对不合格产品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五)监督抽查结果。市局及时汇总分析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抽检结果通告。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是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二)加强信息沟通。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产品复检、后处理等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关键环节。承检机构要加强工作统筹,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各

6、县(市)区局要积极支持并配合承检机构实施抽样,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局质量监督科。(三)严肃抽检纪律。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转包或分包检验任务,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确保检验工作及结果客观、公正、真实。附件:12023年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 2023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 2023年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2023年成品油产品

7、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车用乙醇汽油)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取4升分为两份,2升作为检验和2升作为留样用,检样、备样需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二、检验依据表1车用乙醇汽油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硫含量SH/T0689-20002铜片腐蚀GB/T5096-20173机械杂质GB/T511-20104乙醇含量NB/SH/T0663-20145茉含量SH/T0693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6密度GB/T1884-2000GB/T1885-19987储程GB/T65368诱导期GB/T80189硫醇NB/SH/T01741

8、0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NB/SH/T066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O)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根据GB18351-2017判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

9、,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车用柴油)一、抽样要求(-)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或市场待销产品成品罐内抽样时,取样方法按照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执行;加油站抽样直接从加油机

10、油枪口取样。样品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二)抽样数量。每个被抽查单位抽取样品不超过2批次,每批次4升,分两份,2升检验,2升留样。(三)抽样程序。每个抽样小组不少于2人,携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证件。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在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企业在场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抽样人员需在抽样过程中至少拍摄不同阶段的照片三张,照片中应包含受检单位人员、抽样人员、抽样过程、封样过程及抽样完毕时的场景。(四)运输要求。抽取的样品要按运输条件

11、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检验要求(一)执行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二)检验项目表1抽检产品柴油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硫含量GB19147-2016SH/T06892铜片腐蚀GB19147-2016GB/T50963水含量GB19147-2016GB/T2604总污染物含量GB19147-2016GB/T334005凝点GB19147-2016GB/T5106冷滤点GB19147-2016SH/T02487闪点(闭口)GB19147-2016GB/T2618十六

12、烷指数SH/T06949氧化安定性SH/T01751010%蒸余物残炭GB/T17144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1运动粘度GB/T26512像程GB/T653613密度GB/T1884GB/T1885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

13、格;检验项目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齐齐哈尔市2023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合肥料、掺混

14、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一、产品名称及术语(一)名称掺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二)术语1、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2、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方法制成的肥料。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合肥料。4、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5、配合式:按N-P205-K20(总氮一有效五氧化二磷一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6、含氯标识:(1)掺混

15、肥料: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氯离子得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而不是“氯”、“含C1”或“C1”等。(2)复合肥料: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1”或“C1”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的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二“含氯”,而不是“氯”、“含C1”或“C1”,氯离子得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二、抽样方法(一)抽样型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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