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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范围及对象、补检合格标准、补检程序、补检结果处理和补检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2.补检范围及对象2.1 补检范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生皮、原毛、绒、角。2. 2补检对象动物检疫规程中规定的检疫对象。3.补检合格标准31动物3. 11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 1.2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提供的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3. 1.3临床检查健康。3. 1.4不符合3.11或者3.12规定条件的,货主应当于7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3.2生皮、原毛、绒、角321经
2、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3. 2.2按照规定进行消毒。4. 2.3需要实验室检测的,货主应当于7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4.补检程序4.1 启动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的补检通知后,确定是否属于检疫范围,属于检疫范围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补检的,应当说明理由。4. 2查验畜禽标识及材料4. 2.1动物4. 2.1.1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是否按规定加施畜禽木不识。4. 2.12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检疫申报单以外,其他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4. 2.1.3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
3、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 2.1.4不符合311或者3.12规定条件的,货主应当于7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应当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 2.2生皮、原毛、绒、角4. 2.21查验动物产品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 2.22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 3现场检查4. 3.1动物。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4. 3.2动物产品。检查外观是否腐败变质。4. 4实验室疫病检测种类4. 4.1动物5. 4.11生猪:非洲猪瘟。5.4. 12反刍动物:
4、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4.4.1.3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4.4.1.4马属动物: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4.4.1.5兔:兔出血症。4.4.1.6犬、猫以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4.4.1.7蜜蜂: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4. 4.1.8种用、乳用畜禽:按照种用乳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实施检测。5. 4.1.9水产苗种:按照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实施检测。6. 4.2生皮、原毛、绒:炭疽。5.补检结果处理5.1 补检合格5. 1.1动物补检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5、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5. 1.2生皮、原毛、绒、角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5. 2补检不合格5. 2.1动物补检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7. 2.2生皮、原毛、绒、角补检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货主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8. 补检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补检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补检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货主姓名、检疫时间、检疫地点、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6.2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