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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案例分析题库(精心整理)商法案例分析(一)一、公司法案例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2年3月,宏利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
2、2年5月,宏利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充差额;如果甲不能补充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该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3年
3、3月宏利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利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宏利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宏利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宏利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宏利公司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宏利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解析:1 .宏利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
4、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宏利公司的章程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2 .宏利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J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 .宏利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
5、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差额。4 .宏利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宏利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额的58.3队未超过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5 .宏利公司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
6、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公司法案例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
7、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1 .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 .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 .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
8、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 .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参考答案: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6、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三、公司法与票据法案例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IOOO
9、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IOOO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
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IOOO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
11、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问题:1 .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解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家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
12、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从该法条只规定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设立的小李来看,甲公司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
13、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2 .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解析: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3 .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解析: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
14、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4 .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于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
15、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解析: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
16、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5 .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答案: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解析: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的转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为甲公司从B银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B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