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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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服务指南夏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2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县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实施部门夏县应急管理局三、办理条件(一)受理条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二)申请材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文件1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1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份。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1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1份。四、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法定的文件资料;(二)受理。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进行

2、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查。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照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得到书面回复;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举行听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核查,并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四)作出

3、决定。县应急管理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决定许可的,县应急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对决定不予许可的,县应急管理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六、咨询方式承办单位:夏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实施部门夏县应急管理局三、办理条件(一)受

4、理条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二)申请材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文件1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1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份。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1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1份。四、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法定的文件资料;(二)受理。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

5、请人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查。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照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得到书面回复;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举行听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核查,并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四)作出决定。县应急管理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决定许可的,县应急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对决定不予许可的,县应急管理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六、咨询方式承办单位:夏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从事不带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二、实施部门夏县应急管理局三、办理条件(一)受理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

7、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二)申请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农药、油漆

8、等小型经营商店只需主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还需提供消防合格的证明材料四、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法定的文件资料;(二)受理。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逾期不告知的

9、,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查。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照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得到书面回复;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举行听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核查,并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四)作出决定。县应急管理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决定许可的,县应急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对决定不予许可的,县应急管理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0、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六、咨询方式承办单位:夏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行政处罚类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二、实施部门夏县应急管理局三、办理条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办理流程1、违法线索发现。包括: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安全生产违发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安全生产

11、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IOOO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立案。执法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急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批准立案后,执法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4、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12、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相关证据。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5、案件审理。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后,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6、处理决定审批。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13、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审批。7、履行告知程序。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8、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

14、的处理决定的,应急管理局应当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安全生产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9、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10、移送。应急管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11、立卷归档。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五、办理时限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同意,可

15、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六、咨询方式承办单位:夏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行政强制类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全县范围:(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二)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三)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四)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五)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二、实施部门夏县应急管理局三、办理条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五、办理流程(一)报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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