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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9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北交所上市公司
2、(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予以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上市
3、公司还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4、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本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二)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三)发行
5、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董事会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以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十二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发行对象是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披露战略投资者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四)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五)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六)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应当说明;(七)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八)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九)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十)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6、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露或测算相应需求量;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购买资产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十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十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十三)本次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
7、备案等程序的情况。除上述内容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九条通过本次发行拟引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相关资产涉及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上市公司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当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相关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债权人同意转移的证明及与此相关的解决方案;所从事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况;涉及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
8、当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及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涉及事项及其影响;(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第十条通过本次发行拟引入的资产为股权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二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
9、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二)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股权资产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有证据表明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应公司所从事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状况;涉及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明是否已获得批准;(三)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四)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及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涉及
10、事项及其影响,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五)股权的评估方法及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六)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第十一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资产交易价格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当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及
11、定价结果的公允性。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就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收购价格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说明。本次拟收购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过评估或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评估的目的、方法及结果,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交易未达成的,也应当披露上述信息。第十二条资产出让方存在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业绩承诺的金额、业绩口径及计算方法、补偿保障措施及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第十三条本次收购预计形成较大金额商誉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本次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以及能够从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上市公司应当同时说明预计形成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
12、法,形成大额商誉的合理性以及该商誉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本次收购的购买对价或盈利预测中包含已作出承诺的重要事项的,应当披露该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预计发生时间及其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第十四条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当包括:(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二)认购方式、认购数量及价格、支付方式;(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六)违约责任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当包括:(-)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
13、收益的归属;(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五)与目标资产相关的业绩补偿安排(如有)。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对其进行逐年比较。主要包括总资产、总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定向发行股票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14、,应当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具体安排。第十七条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内容:(-)本次定向发行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合计划;(二)本次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三)本次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以及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等变化情况;(四)通过本次发行引入资产的,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五)本次定向发行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六)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第十八条上市
15、公司应当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当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保荐人;(二)律师事务所;(三)会计师事务所;(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五)股票登记机构;(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当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当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加盖公章。第二十一条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J声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