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智慧停车综合提升建设项目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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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县智慧停车综合提升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甲方:乙方:日期:2023年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定义与解释-2-第1条术语定义-2-1.1 术语定义-2-1.2 其它-4-第三章经营权-6-第2条经营权-6-2.1 经营权授予-6-2.2 合作期-6-2.3 经营权地域范围-7-2.4 经营权业务范围-7-2.5 经营权转让款的支付-7-2.6 经营业务收费标准及调价机制-7-2.7 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7-2.8 经营权的取消-8-第3条声明和条件-8-3.1 甲方的声明-8-3.2 乙方的声明-8-3.3 履约保证金-9-3.4 投资规模及融资完成-9-3.5 甲方权利-9-3.6 甲方义务

2、-10-3.7 乙方权利-10-3.8 乙方义务-11-3.9 定期报告-11-第4条终止-12-4.1 期限届满终止-12-4.2 提前终止-12-4.3 合作协议终止日-12-4.4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2-4.5 终止的一般后果-13-4.6 终止后的补偿-13-4.7 终止后的移交-14-第五章项目建设-15-第5条土地使用-15-5.1 建设用地-15-5.2 运行、维修及更新-15-第6条设计-15-6.1 设计要求-15-6.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16-6.3 施工图设计-16-6.4 甲方的责任-16-第7条建设-16-7.1 乙方的主要义务-16-7.2 甲方的主

3、要义务-17-7.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7-7.4 项目进度计划-17-7.5 进度报告-18-7.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18-7.7 不可免除-19-7.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19-7.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19-第8条竣工-19-8.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19-8.2 环保验收-20-8.3 开始商业运营-20-第六章绩效考核-21-第9条绩效考核-21-9.1 绩效考核主体-21-9.2 绩效考核对象-21-9.3 绩效考核体系-21-9.4 绩效考核周期-21-9.5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22-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3-第10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

4、3-10.1 不可抗力-23-10.2 保密-24-10.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24-第H条甲方的一般义务-25-11.1 不干预-25-第12条乙方的一般义务-25-11.2 股权转让的限制-25-11.3 遵守适用法律-25-11.4 劳动安全标准-25-11.5 项目文件的协调-25-11.6 税金、关税及收费-26-11.7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贲任-26-11.8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26-第13条保险-26-13.1 保险险种-26-13.2 未购买保险的法律后果-26-第八章违约-27-第14条违约赔偿-27-14.1 赔偿责任-27-14.2 减轻损失的措施-27-

5、14.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27-14.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27-14.5 提前告知-27-第九章项目设施的移交-28-第15条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28-15.1 移交委员会-28-15.2 移交范围-28-15.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28-15.4 备品备件-29-15.5 保证期-29-15.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29-15.7 移交效力-30-15.8 风险转移-30-第十章争议解决-31-第16条争议解决-31-16.1 协商解决争议-31-16.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31-16.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31-16.4 继续有效-31-第十一章附则-32-

6、第17条运营与维护-32-17.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32-17.2 运营维护范围-32-17.3 甲方的主要责任-32-17.4 乙方的主要责任-32-17.5 运行与维护手册-33-17.6 环境保护-33-17.7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34-17.8 甲方进入项目设施现场-34-第18条其他条款-34-18.1 通知-34-18.2 附件目录-35-18.3 不弃权-35-18.4 合同文字-35-18.5 生效日期-36-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项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吉安县智慧停车综合提升建设项目,维护政府和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7、吉安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下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O于年月日在中国签署O鉴于:(1)吉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吉安县智慧停车综合提升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年月一日获得吉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准:(2)(甲方)于年月至年月对吉安县智慧停车综合提升建设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1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项目”或“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指吉安县智慧停

8、车综合提升建设项目。“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合作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作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法律变更指: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运营者为

9、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和做法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开工日期”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开始商业运营日”“履约保证金”“批准”“融资完成”“融资文件”“生效日期”“适用法律”“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合作期”“投标保函”(a)议生效后一天,或(b)一年一月一日,或(c)他条件。指满足第8.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文件。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

10、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股权出资。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和其他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2)与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相关的文件。本协议18.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合作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违约”

11、“违约利率”,运营年,“运营月,“运营日”“移交日”“政府部门”“最终竣工日”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指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

12、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的其他期。指:(a)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的其他政实体;(b)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1.2其他在本协议中:(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指根据第8.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Bo(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e)所指的合同

13、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三章经营权第2条经营权2.1 经营权授予吉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代表吉安县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合作协议。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吉安县智慧停车综合提升建设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的内容包含存量停车位经营权转让和提质增效建设两部分;乙方获取存量停车位经营权后,根据智能化管理要求对所取得经营权停车位进行提质增效建设。(一)存量部分。1.1 本项目范围内的9819个停车位。(

14、二)提质增效建设部分在保持现有存量停车位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对吉安县停车位及配套设施进行提质增效建设,包括:对吉安县全区路内停车位、路外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安置房及公租房小区停车位和相关部门对外开放停车位进行升级改造,包括停车位路面改造、热熔划线停车位等;新增充电桩,配套建设城市智慧停车平台及系统;构建科学合理的停车管理体系,形成吉安县智慧停车一张网。2.2 合作期合作期自合作协议签署生效日起至第21年同一日期的前一天止(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吉安县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延长。2.3 经营权地域范围本协议之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本项目管辖区域内,主要为吉安县城区。2.4 经营权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对本项目范围内的9819个停车位进行经营管理,建设并运营9819个停车位的智慧停车联网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停车配套设备设施。2.5 经营权转让款的支付乙方应在合作协议签订后360日内支付全部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款,具体支付条款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乙方应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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