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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管理维护制度第一条本单位为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中心主任)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第二条本单位信息公开管理由分管主任具体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第六条接受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七条
2、参加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培训。第八条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