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原理教案—城市用地规模与用地指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乡规划原理教案—城市用地规模与用地指标.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城乡规划原理教案一城市用地规模与用地指标城市用地规模是指城市规划区各项城市用地的总面积。城市性质不同,人口规模不同,用地规模及各项用地的比例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城市用地指标是指城市规划区各项城市用地总面积与城市人口之比值,单位为平方米/人,这是衡量城市用地合理性、经济性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影响城市用地规模的因素较多,城市用地指标就有一定的幅度范围。例如,大城市人口集中,用地一般比较紧张,建筑层数和建筑密度比较高,用地指标就较低,用地较为宽绰。矿业城市和交通枢纽城市受矿区与交通枢纽的要求,用地指标相应大一些;风景旅游城市主要根据风景区情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土地是国家极其重要的资源
2、,而我国人均占有土地量较少,所以,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时候,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使用城市土地,适当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但有利于国土的有效利用,解决好城市与郊区农业争地的矛盾,而且可以节省城市各项工程设施的投资,节约能源,减少运输费用和整个城市的经营管理费用。当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适当提高土地利用率,也绝不是指标越低越好、用地越少越好。因为过度拥挤,并不能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不符合现代化城市的要求。为有效地调控城市规划编制中的用地指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I级为60.O75.O平方米/人,II级为75.
3、190.0平方米/人,In级为90.1105.0平方米/人,W级为105.1120.0平方米/人。建议首都和特区城市可按W级确定,当用地偏紧时可在I级内考虑;建议新建城市人均用地指标在级内考虑,当用地偏紧时可在级内考虑;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低于150平方米/人的指标内确定;对其余所有现有城市,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基础上同时符合表4-5-2中的指标级和允许调整幅度的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进行调整。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保证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同时又能保证基本的生产、生活要求,在上述标准中对人均单项建设指标控制如表4-5-3所示。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注:规划人
4、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居住用地指标降低到不少于16.0平方米/人。大城市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中工业用地指标可提高到不大于30.0平方米/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的城市,道路广场用地指标可降低到不小于5.O平方米/人。各城市的各项用地构成往往因所在地的地区不同和所具备的条件不同而异。但就一个城市而言,它是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要求能在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协调发展,那么它们在建设用地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由此,上述标准也规定了在编制和修订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必须符合表4-5-4所示的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规划建设用地结构注:大城市中此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此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V级的小城市,此项比例宜取下限。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此项比例可大于15%最后,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通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分析城市各项用地的数量关系,用数量的概念来说明城市现状与规划方案中各项用地的内在联系,可为合理分配城市用地提供必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