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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它是国家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上级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每年评审1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年。第三条学校根据上级下达名额,综合考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适当倾斜,向获省级以上优势学科或重点学科倾斜,
2、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适当倾斜。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统一纳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体系。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及档案不到校的除外)。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第六条基本参评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富有团队精神,道德品质优良;4 .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前30队5 .科研能力显著,有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论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奖或成果转化等)至少1项。第七条参评学
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6 .经查证属实,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7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8 .课程学习成绩有不及格;9 .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10 博士生学科综合考核未通过。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在二、三年级评选。在基本学制内,因专业学习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离校从事课题研究、访学、交流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疾病、生育、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须兼顾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
4、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同等条件下,在专业领域取得非常突出的成绩、在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有三个月以上学校组织的西部支教或境外研修经历的研究生优先考虑。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申
5、请和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次数不限,但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奖项不得在下次申请时重复使用。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应为XXXX。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为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统一保存
6、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第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须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参评条件的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量化指标),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实施。第十五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第十六
7、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8、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研究生的申报材料,依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量化指标),确定本单位获选研究生名单。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九条对培养单位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间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学校审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
9、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第二十条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二十一条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与框架体系下组织实施。如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况,须提请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须严格遵循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凡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审核不严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该培养单位下一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XXXX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XX研(20XX)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