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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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

2、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规定,基本就业服务属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统筹中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要落实支出责任,将就业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

3、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

4、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第六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人员。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5、。各市(州、新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制方式,向定点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IOO元执行;急需、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培训后根据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合格证书)和就业率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就业挂钩机制,发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享受培训补贴的工种、培训天数(时间),由各市(州、新区)自行确定,合理审批。各市(州

6、、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培训实际需求,对紧缺、急需、促进就业效果好、须颁发行业许可证(照)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种,逐步推行直补个人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做好培训人员备案登记,避免与项目制培训产生多头申报培训补贴的情况。(二)创业培训补贴。对五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每人每天IOO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的,按每人每天12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

7、训时间为7天)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培训补贴(含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使用费);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续一次性跟踪服务费为每人500元。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培训补贴对象由各市(州、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贴资金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或实行市场化培训。(三)技工院校“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对每年春、秋两季新招的城乡毕业后3年内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为期一学年(即两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分别给予技工院校和参训学生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给技工院校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4000元,给参训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

8、期2000元。参训学生中途流失的,在学生流失的当学期给予技工院校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参训学生生活补助不予发放。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不高于每人500元(培训不低于30课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

9、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IOOO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同一人相同工种相同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规定,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补

10、贴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在开展学徒制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按规定预支50%的补贴资金给企业,培训任务完成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不得与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六)经营主体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各类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

11、,最长不超过6个月。该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七)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企业或技工院校培养并取得预备技师毕业证书,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或技工院校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对技工院校开设预备技师班按每人每年2500元给予培训补贴;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40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6000元给予培训补贴;高级技师参加人社部门认可并备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不高于每人2000元。第七条

12、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纳入重点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二由个人先交费参加鉴定,通过后按规定补贴到个人。第八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

13、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o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

14、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九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

15、00%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第十条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岗位实现就业;养老服务、五保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岗位;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

16、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以及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创业补贴重点用于扶持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劳动者自主创业、创业场所租赁费用等支出。(一)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卷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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