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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工人必备!劳动争议50问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奔向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纸契约。和谐的劳动关系,除了需要法律的强制规制,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诚实守信、坦诚相待、换位思考、合作共赢。下面一文,让你搞懂关于劳动争议的那些事儿01什么是劳动争议?,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
2、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
3、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A)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02劳动争议案件如何确认管辖法院?答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03拖欠工资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答可以,但需要一定条件。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
4、受理。0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列当事人?答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05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列当事人?答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
5、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06哪些劳动争议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答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0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6、:(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08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09劳动合同的必备
7、条款有哪些?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A)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0劳动合同应当由谁持有?,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
8、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11劳动合同中“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类似条款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限制结婚、生育的类似条款属于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情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无效,用人单位亦不得以劳动者违反此条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2哪些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
9、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3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10、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14法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5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能否基于无效的劳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答.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11、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16劳动合同能否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际履行的方式进行变更?答满足某些条件可以变更。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7法律对专项培训和服务期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
12、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18受到竞业限制约束的人员及约束的时间是否有限制?,答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答.需要。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
14、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
15、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