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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请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答:(1)合同未成立。因为当事人采用合同
2、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没有签订合同书,双方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该合同并未成立。(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未成立,也就没有生效。只有对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甲公司为签约谈判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和为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甲电器公司主要生产电冰箱、空调等夏季适销产品。为能赶上夏季空调销售
3、的黄金时期,该公司决定临时购进一批冷卷板,于是便向乙轧钢厂发函,函件中称:“我公司现急需50吨冷轧卷板,如贵厂有货,且价格在每吨2000元左右,请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货方自行承担J乙轧钢厂在接到函件的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2400元发货50吨,并在第三天发货50吨至该公司,该公司随即验收并接受了货物。请问:(1)本案中,如果甲电器公司所发函件到达乙轧钢厂后,甲电器公司还能否反悔撤(2)乙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它与甲电器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该如何确定?答:本案中,如果甲电器公司所发函件到达乙轧钢厂后,甲电器公司还能反悔撤销。因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4、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乙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属于新要约,它与甲电器公司的合同在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以乙轧钢厂的新要约内容为准备,即价款按每吨2400元计算,其余内容与甲电器公司所发的第一封函件内容相同。3、初三学生刘晓15岁,相貌成熟似20岁。某日,刘晓在东风车辆公司购买大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0元,双方已完成交易。刘晓的父亲得知后,表示反对,遂找到东风车辆公司,要求退还货款。请问:(1)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合同效力如何?(3)刘晓的父亲是否可以向东风车辆公司要求退还货款?请说明理由。答:(1
5、)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则该合同即告成立。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已完成交易,表明双方已达成合意,故该买卖合同成立。(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刘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理大额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监护人对其买卖行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予以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不予以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无效。(3)刘晓的父亲可以向东风车辆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因为刘晓的监护人有权对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予以追认。如果不予以追认,则该买卖
6、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4、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效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问:(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答:(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7、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5、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据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一直没有向丙公司要求给付。于是,乙商业银行便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请问:(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了3000元的必要费用,此费用
8、应由谁承担?答:(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已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故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清偿甲公司的债务。(2)花费的3000元的必要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6、2010年10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3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2011年10月小张因病住院
9、,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尚欠小王6000元租金并且已经到期。请问:(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债权让与能否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为什么?(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则该债权让与不能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小王可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根据法定抵销的要件
10、,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为同一各类及品质,并且给付的性质可以抵销,主动债权放弃期限利益的,可以抵销。小王的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是小王抛弃期限利益主张抵销的,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3)小赵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即原债权人退出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在本案中,小赵为债权让与的受让人,为新的债权人,因此,他可以向小王主张违约责任。7、2011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幅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双方定于8月20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遂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请问:(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11、?依据是什么?(2)如果李四在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请谈谈你对李四能否解除合同的看法。答:(1)李四能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三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李四能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三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3)李四能解除该买卖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当
12、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的乙公司在1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IOO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IOO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
13、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请问:(1)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3)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答:(1)
14、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且没有不可抗体力等免责事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该合同有违约金的约定,且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3)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
15、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标的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9、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另外,乙还与丁仓库订立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8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只好向戌购买同等数量的
16、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问:(D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4)乙向戌购买替代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甲赔偿?答:(1)甲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为甲的设备故障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也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2)乙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40万元的市场利润属于乙的可得利益,根据全部赔偿原则,甲应当对此损失进行赔偿。(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数额是4万元。因为由于甲违约,实际上造成了乙在5月10日至14日五天的仓储费损失,按每日2000元计算,共计1万元。(4)乙向戌购买替代物多支付的15万元,可要求甲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