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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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宝政发2006202号关于修改宝应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开发区: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相关要求,决定对宝应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审批标准: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其中宝应地区的日照间距系数为1:1.3,旧城改造中局部地区可减少至1:1.25。局部地区的范围是由中沟河宝射河运河泰山路所围成的区域。修改为: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执行,其中宝应地区的日照间距系数为1:1.44,旧城改造中局部地区可减少至1:1.36o局部地区的范围是由中沟河宝射河运河

2、二里排河所围成的区域。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1、日照间距:应以主要朝向即正南向的前屋后檐与以其垂直投影至后邻正南向正屋南檐墙之比计算。其建筑间距系数为不小于1:1.3,旧城改造为不低于1:1.2(其适用范围同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翻建不足1:1.25的,保持原高度;临主次干道建筑不受日照间距的限制。修改为:应以主要朝向即正南向的前屋后檐高度与以其垂直投影至后邻正南向正屋南檐墙之比计算。其建筑间距系数为不小于1:1.44,旧城改造为不低于1:1.36(其适用范围同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需翻建不足1:1.36的,保持原高度;临主次干道建筑不受日照间距的限制。本决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宝应县

3、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的修改,附后重新公布。二C)C)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1M1宝应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X江苏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县城镇、建制镇。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城镇、建制镇建成区、近郊区以及因县城、建制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县城或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县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研

4、究决策,组织相应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工作,对重要规划事项进行协调、督促。第四条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5、,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城镇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全县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第十条县城区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集镇规划区,编制集镇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县城区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部门与县建设行政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委

6、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经县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承担城市勘察、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证或越级勘察、设计。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布局调整。县城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县政府委托县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县建设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

7、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侵占城市道路、河流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规划控制范围。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坚持“重点保护、合理保留、局部改造、全面改善”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保护好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及传统街区等。第十七条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严格控制现有工业企业的扩建。第十八条居住用地应

8、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安宁。第十九条新建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选址应考虑专业协作的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统筹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环保、环卫、电信、电力、供水、供气、消防、停车场、集贸市场、学校及其他公益事业,严格按批准的专业规划实施。城市新区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应按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第四章建设选址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均须向县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二条建设

9、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县建设行政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拟选址位置和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县建设行政部门参加;(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县建设行政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作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四)根据城市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省和市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和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审定意见。第五

10、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定点申请;(二)县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审核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申请用地。第二

11、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对其建设申请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但未被获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因搬迁或施工及其他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先经县建设行政部门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退出临时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样。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

12、地决定。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土地行政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原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用地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废渣,设置垃圾填埋场,围填水面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及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县建设行政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县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

13、受让方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持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项目批文向县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县土地行政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凡未持附具县建设行政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设计条件、附图或合同内容的,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县土地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县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

14、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璜、临街开门设窗、道路、桥梁、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第三十八条单位(含个人非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县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县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3、县建设行政

15、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4、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县建设行政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县建设行政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二)审批标准: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执行,其中宝应地区的日照间距系数为1:1.44,旧城改造中局部地区可减少至1:1.36o局部地区的范围是由中沟河宝射河运河二里排河所围成的区域。第三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和审批标准:(-)审批程序:1、申请。在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的,应持申请书、户籍证件、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经所在地居(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县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申请。2、查勘。由县建设行政部门派员会同居(村)委会人员实地查勘宅基、房屋原状,具体了解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情况,并核实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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