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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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乡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乡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石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

2、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单位、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地下

3、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六条(鼓励事项)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第七条(管廊建设)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城市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第八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第九条(规划编制)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线单位,依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管线走

4、向、管径、管孔数、电压(压力)等级等内容。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在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容量、电压(压力)等级、管径、管孔数、平面位置、竖向位置、管线间距等内容。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第十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发改、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拟定城镇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

5、门和管线单位。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备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或者追加建设项目的,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备案。道路、住宅小区等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相应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规划许可一)沿城镇道路建设的专用地下管线,由管线单位统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

6、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地下管线测绘资料。第十二条(规划许可二)建设下列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线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管径IOO毫米以上的给水管;管径3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底宽500毫米以上的排水沟(渠);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热力管;通信;化工物料、油料以及IOKV以上的电力等地下管线。(二)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地下

7、管线工程:电压110千伏以上的电缆;长途通信电缆与城市、乡镇联网的通信电缆;与城市、乡镇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管线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规划许可三)管线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经批准的管线工程设计方案;(S)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规划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

8、放线,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许可变更)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跟踪测量)管线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编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第十七条(迁移、废弃管理)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线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管线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

9、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单位、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在批准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三个月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予以清除,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三章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施工许可。管线单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办理变

10、更手续。第十九条(安全论证)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相关管线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域相关管线的安全性进行论证。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列入审查范围。第二十条(统筹建设)建设单位在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职责)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单位、管线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

11、护工作;(S)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五)依法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置;(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

12、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管线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审计、财政部门不得决算、付款。第二十四条(道路挖掘管理)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占压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向道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养护单位挖掘后道路的修复工作。修复质量不得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经验收合

13、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地下管线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政府应急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所属管线单位、管线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管线运行维护中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工作;(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

14、管理,组织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S)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和擅自占用、挖掘城乡道路行为;(四)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力、热力等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热力管道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力、热力等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管线单位、管线管理单位职责)管线单位、管线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维护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

15、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S)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全程监理,

16、应当对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危化园区职责)含有危化企业的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管线单位、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完善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第三十条(抢修)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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