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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篇7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了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具体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
2、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第二章社区居民会议第六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六)
3、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第九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
4、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4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
5、,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
6、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
7、,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四章社区
8、居民小组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二十一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1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五)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五章社区居民议事会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
9、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十分之一以
10、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主任1名、成员名;第三十条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五)配合市社区
11、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第三十一条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第六章社区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第三十三
12、条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第三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第三十六条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第三十七条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等情况。第三十八条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第三十九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第四十条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