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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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2014调整完善版文本象珠镇人民政府二。一六年六月第一章规划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架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生态用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农用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土地整治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与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

2、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永康市“浙中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全国现代五金产业中心,打造国际五金产业中心”的发展战略,围绕象珠镇的发展定位,统筹规划各类用地,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合理调控城乡发展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土地的集约和高效利用,以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条规划原则1、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2、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数量与质量齐抓;3、加强建设用地管制,坚持增量与存量共管;4、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坚持重点与一般兼顾;5、强化上位规划引导,坚持落实与补充协调

3、;6、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坚持引导与诉求结合。第三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8)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9)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0)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相关文件、标准与规划(1)永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2014调整完善版;(2)象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

4、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4)浙江省乡级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浙土资发201444号)等。第四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为象珠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寺口吕村等57个行政单位,土地总面积8578.22公顷。第五条规划期限及基数规划期限为2006-2023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调整基期年为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23年。本规划基础数据由2013年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经基数转换后形成。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第六条乡镇功能定位象珠镇位于长三角南翼发展区、浙中城市群核心区,是永康市的工业强镇。象珠镇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永康市域北部农业

5、大镇,产业与城乡协调发展、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郊发展乡镇工第七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依托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加强镇区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到2023年城镇绿地覆盖率超过15%,退化土地恢复率达到100%,辖区工业污染100%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旱涝保收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00%,城镇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规划至2023年,象珠镇农村人口达到28400人,城镇人口达到37000人。第八条土地利用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县级“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全面提高”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切实转变规划理念,通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实现“

6、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九条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约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2014-2023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33.00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623.00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3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31.00公顷以内。(二)预期性指标 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23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45.00公顷以内;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4.00公顷以内;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3年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20.00平方米; 人均农居点用地

7、:到2023年末,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16.00平方米;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3年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3.00平方米以内; 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80.00%; 存量土地供应占比: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35.00%; 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750.00公顷;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550.00公顷以上;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64.00公顷以下;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规划调整完

8、善期内,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97.00公顷。(三)预留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规划调整完善期内,预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1.11公顷; 基本农田预留指标:规划调整完善期内,预期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4.15公顷。规划预留指标主要用于规划期内需要实施但目前难以定位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救灾、社会公益、新农村、农业设施、省重大产业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架构第十条结构调整和空间架构引导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拓展生态空间;加强保护水田等优质农用地,合理开发低丘缓坡资源,挖掘土地整治潜力,保持农用地数量基本稳定;严格控制城乡建设

9、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空间;提高基础设施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和利用其他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农用地结构调整合理规划现有农业用地,坚持耕地保护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并重,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提高农业产出能力。农用地总面积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7571.62公顷调整为2023年末的7611.82公顷,净增40.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调整至88.73%。其中耕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1849.11公顷调整到2023年末的1888.59公顷,净增39.48公顷。园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281.28公顷调整到2023年末的328.71公顷,净增4

10、7.43公顷。林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5035.45公顷调整到2023年末的5006.08公顷,净减少29.37公顷。其他农用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405.78公顷调整到2023年末的388.44公顷,净减少17.34公顷。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建设用地总规模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862.19公顷调整为2023年末的844.58公顷,净减17.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调整至9.85%。其中城乡建设用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683.90公顷调整至2023年末623.43公

11、顷,净减60.4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175.61公顷调整至2023年末218.46公顷,净增42.85公顷。其他建设用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2.68公顷调整至2023年末2.69公顷,净增0.01公顷。3、其他土地结构调整适度开发和利用其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他土地总面积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144.41公顷调整到121.82公顷,净减22.59公顷,规划期末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为1.42%o其中水域: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80.58公顷调整至2023年末58.04公顷,净减22.54公顷。自然保留地:自然保留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63.83公顷调整到2023年末的63.78公顷

12、,净减0.05公顷。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空间架构以县级规划为引导,细化落实县级规划红线,深度协调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全面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空间框架,形成景观优先、耕地保护、建设控制的有机综合布局。规划形成以大永线、双舟线为交通轴的空间骨架,以黄坟水库和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大寒山生态公益林保护区为生态保护屏障,以优质农田为绿色产业发展圈层,内嵌建设用地布局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促进生产、生活和景观空间的有机融合和协调统一。第四章生态用地保护规划第十三条规划引导根据县级规划的生态用地保护引导,围绕生态优先战略,以区域水系与优质耕地为基底巩固生态基础屏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区域的生

13、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第十四条生态用地保护规划1、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思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生态用地保护,不得随意占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确保生态保护区域的稳定。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址,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耕地,防止水土流失。2、重大生态保护用地规划重点对大寒山区域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进一步优化公益林建设布局,扩大公益林建设范围。加强黄坟水库、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为确保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

14、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细化落实县级生态红线,将黄坟水库、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大寒山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全部纳入禁止建设区。区域共划定生态红线保护红线1540.62公顷,主要分布在乾兴村、林头村、木渠、三渡溪、横渡等村。第五章农用地保护规划第十六条规划引导以县级规划为指导,围绕严守耕地红线的主旨,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突出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大稳定与优化小调整;统筹农业用地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拓展农业功能,提升农业发展竞争力,全面推动现代农业进程。第十七条耕地保护规划1、落实耕地保护任务。2014-2023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33.0

15、0公顷。2、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划调整完善期内,象珠镇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64.00公顷以内。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实施,补充耕地不低于97.00公顷。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水补水”和“占优补优”等政策要求,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3、有效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系数。规划至2023年,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61.54%以内;4、严格落实标准农田。规划期内落实标准农田保护任务1550.00公顷,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做到标准农田“先补后占”且“占补平衡”;5、全面提升耕地质量。规划期内,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等措施全面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建设占用的耕地,应通过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程,实现表土再利用。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严格落实保护任务。象珠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623.00公顷,规划实际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627.15公顷,主要分布在舜源村、寺前村、新下湖村、丁泽村等村,其中多划入的4.15公顷耕地作为基本农田预留指标,使用范围详见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划预留指标使用说明。2、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根据县级基本农田布局调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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