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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岗门卫制度门卫制度第十二条门卫值班人员由综合处统一管理,保安队长直接领导。第十三条负责矿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矿区;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第十四条办公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必须在岗亭登记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和车辆出入登记表。第十五条对进出车辆、人员严格检查,严防闲杂人员进入矿区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矿所属区域。第十六条运输物资人员凭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物资放行单,核实无误后放行。第十七条爱护值班室的设施设备,保持门岗及辖区内的清洁卫生(含岗亭周边),做到随时保持整洁、美观。第十八条严格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脱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值班期间,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妥善处理。第十九条严格站姿、坐姿,按规定值勤,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第二十条熟悉本单位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特别是上级单位来机关办事的车辆、人员,要主动、有礼貌地询问情况并热情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