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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MWJ贵 州 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WJ 0001S-2022苗吴记酸汤2022-01-06 发布2022-01-08 实施贵州苗吴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MWJ 0001S2022本文件按照GB/T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贵州苗吴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苗吴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o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占彬、吴静。苗吴记酸汤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苗吴记酸汤的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苗吴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苗吴记酸汤(白酸汤、红
2、酸汤)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T 1355小麦粉GBGBGBGBGBGBGBGBGBGBGBGBGBGB27152721275727602762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食用盐蒸馄酒及其配制酒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5009.
3、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009.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009. 3357497718124561488128050JJF10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生产工艺和原料的不同苗吴记酸汤分为:白酸汤、红酸汤。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Q/MWJ 0001S2022白
4、酸汤以饮用水、大米和(或)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或不过滤、灭菌或不灭菌等工艺,再经调配、包装制成的非即食类液态调味料。4.2红酸汤以鲜红辣椒和(或)西红柿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白酒等辅料,经密闭发酵、粉碎等工艺加工而成辣椒西红柿酱。再将白酸汤(4.1)和辣椒西红柿酱按比例混合,经调配、包装制成的非即食类液态调味料。5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1.1大米应符合GB/T 1354和GB 2715的规定。5.1.2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和GB 2715 的规定。5.1.3 1.3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5.1.4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5.1.5 辣
5、椒、西红柿应洁净、无腐烂,符合GB 2763的规定。5 . 1.6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6 .1.7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白酸汤红酸汤色泽呈乳白色呈红色,或间有白、黄、黑褐色,允许表面呈淡褐色将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熟制后品尝滋味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酸香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液态,允许有少量悬浮物或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5.3 理化指标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白酸汤红酸汤总酸(以乳酸计)/(g/10
6、0g)0.2 5.00.5 8.0GB 12456亚硝酸盐(以NaN02计)/(mg/kg)W20.0GB 5009. 33铅(以 Pb 计)/ (mg/kg)W 0.9GB 5009. 12总碑(以As计)/ (mg/kg)W 0. 5GB 5009. 115.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6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5.7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Q/MWJ 0001S20226检验
7、规则1.1 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1.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4个独立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400g),分为二份,其中一份(3个独立销售包装)用作检验样品,另一份(1个独立销售包装)留样备用。1.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 3. 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总酸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 3. 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 25. 7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8、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d)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需要标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7.1.2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暴哂、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7. 4.1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7. 4.2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并且在库房中存放应先进先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