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政行政执法现状与思考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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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民政行政执法现状与思考调研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随着社会的转型,在法制不断健全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如何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规范民政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根据目前基层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现状来分析,建设规范的民政行政执法是现实需要,必须探讨出破解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为民政真正的行政执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一、基层民政行政执法的现状民政部门是集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等诸项职能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具有职能多、法律、法规多、工作范围广、社会性强等特点。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大多

2、民政执法人员执法难、难执法。具体表现在:(一)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执法底气不足。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一直认为民政部门是专门进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的慈善机构,不是执法部门的错误观念;大部分群众认为民政工作不用执法。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等偏差。加上受传统习俗和管理体制影响以及执法中的种种阻力,民政执法环境未能形成。随着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优抚安置等一批社会行政事务纳入行政执法范畴,民政工作直接面临依法行政的挑战,角色向依法审批、依法监管转变,救灾救济和“低保”工作

3、由过去的直接组织承办逐步转向组织、协调、监管相结合,依法审批和发放。因此迫切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民政执法环境。(二)执法依据刚性不强,缺乏过硬的执法手段。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3部之多。虽然执法依据众多,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条例刚性不足,造成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的执行。比如,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政策只是“优先”而已。特别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再加上行政执法人员

4、没有统一着装,外在形象上无任何标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要是靠口头说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三)机构建设薄弱,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工作一直较为薄弱,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在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都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普遍未能把法制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在多次机构改革中,民政部门未设置政策法规处和执法机构,未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基本没设立政策法规机构。这种法制机构薄弱,法制工作人员偏少的局面,直接导致民政部门无法及时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培训及检查考核工

5、作,制约了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处于被动应付或“虚拟”状态。法制机构建设的滞后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不相适应。(四)队伍建设滞后,缺乏应有的执法力量。近几年来,民政部门普遍存在编制紧、人员少的问题,这一现象在县级民政部门更为突出,据调查大部分执法大队编制在8-10人左右,普遍承担着各项中心工作,疲于应付。民政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程序性强、时限要求高,执法力量现状很难胜任。还有民政执法受外界阻力较大,除了民政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等原因外,有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封建习俗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阻力,造成民政行政执法效果不到位。如农村某些地方出现骨灰“二

6、重葬”,当地民政部门曾联合地方政府贴出通告,坚决禁止,要求在殡仪馆火化后的骨灰必须装盒存放至固定地点(骨灰堂、楼),并对违反规定新建墓、碑者,责令当事人平毁,或由政府强行平毁,并依法予以处理。但是由于坟墓数量众多,加上部分农民“入土为安”的土葬习俗根深蒂固,对于实行骨灰寄存一时难以接受,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聚众阻挠正常执法。(五)制度缺乏必要的长效管理机制。近年来,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因制度缺乏,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

7、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人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人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甚至出现执法依据适用不当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如在社会团体的年检中,对部分社团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在办理年检中只要求社团出示财务年度银行对账单,只求收支平衡,而对违规收费、违规列支等行为很少予以关注。正是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造成“软执法”的现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施行,要求进一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8、二、建设规范是民政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一)职能需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稳步向前推进。适应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由过去比较单一的行政管理到目前的计划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转变,依法行政已成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我们民政部门切实转变工作职能,用依法行政统筹各项工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努力实现从传统民政向法治民政的跨越。(二)社会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安排与保障受灾群众、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伴随

9、着社会转型、人口与家庭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逐步扩大、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民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传统领域民政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等新兴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为推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法规需要目前适应民政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督法等一系列规范国家和政府行为的法律,是民政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作为民政部门执法依据有针对

10、特定人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婚姻家庭的婚姻法、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优抚安置的兵役法、军人抚恤优侍条例;基层政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社会事务和地名管理的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此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也制订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势必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四)任务需要目前涉及民政职能的行政审批(许可)及其

11、行政监察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福利企业管理、殡葬管理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要求逐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经多次清理,按县级职能进行梳理,保留4项行政许可、51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14项行政监督检查,10项其他行政行为、4项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民政审批事项准入门坎的进一步降低或取消,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迫切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三、破解民政行政执法难的主要途径目前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十分繁重。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来破解民政行政执法难的

12、问题,从而为民政行政执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镜。(一)成立机构结合机构改革,主动协调,争取编制,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尤其是基层民政建设。省、市、县民政(厅)局应成立民政执法监察局,下设社会组织、殡葬、综合三个执法大队,各级政府应纳入行政编制和增加事业编制,纳入局直属垂直管理,统一行使各级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岗位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综合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学习民政专业相关法律

13、法规。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或派专人到省厅法规处跟班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工作对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偏私、不歧视、不嫌弃。坚持学以致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健全制度成立民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考评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职能分离制度、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执法回避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等民政执法工作制度,大力完善民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做到程序正当、高效便

14、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应该向社会和民政对象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以便民为原则,严禁“守关设卡”,要提高办事效率,遵守法定时限,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准确、全面,对公众的承诺切实兑现;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承诺和变更行政决定的,向当事人说清楚,并向社会公众解释,对管理对象造成损失的,依法补偿,取信于民;确立权责统一的观念,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统一,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四)强化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各单位内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力度。自觉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建立内外结合的民政执法监督体系,聘请民政对象、法律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并把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民政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了各种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提高了民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尝试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考评制度,由上级负责对下级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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