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5环海洋〔2023〕3号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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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索引号Oooo14672/2023-OOO11分类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生成日期2023-01-10文号环海洋(2023)3号主题词生态环境部文农业农村部件环海洋(2023)3号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海水养殖是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海产品的需求,而且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计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地区海水养殖的不规范发展对局部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2、,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强监管,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项部署,坚持分区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采取针对性举措,协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海产品保供,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促进海水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一.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强化环评

3、管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管理。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组织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2023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入手,制定整改方案并逐步依法推动解决。(二)优化空间布局。沿海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规划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划定方案,严格养殖水

4、域、滩涂用途管制,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加强重点养殖基地和重要养殖海域保护。加强养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全民所有水域内无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等违法行为,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三)建立信息台账。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指导督促沿海地市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中,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底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查清海水养殖方式和排污口分布、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频次、排放去向等关键信息。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实现应备尽备。2023年底前,

5、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省级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中,实现一张图和台账一张表管理。(四)推进分类整治。按照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要求,沿海地市制定实施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稳步推进整治工作。严格落实禁止设鬻非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违法设置的海水养殖排污口;规范整治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海水养殖排污口;指导养殖主体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清理合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三、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直(五)制定排放标准。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按

6、照相关部署,加快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作为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标准制定要统筹考虑区域养殖特点和经济技术可行性,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明确尾水中悬浮物、总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等排放控制指标和限值。推动沿海各省(区、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鼓励各地提前出台并实施。(六)推进尾水监测。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2023年底前在部分地区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逐步将池塘养殖

7、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逐步加强对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测分析,推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等技术应用。鼓励开展养殖尾水排放邻近海域及养殖海域环境监测。(七)实施分类监管。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养殖模式分类施策,围绕池塘养殖清塘废水和淤泥、养殖区塑料垃圾等重点问题,明确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陆岸巡视等方式,加大集中连片养殖活动对岸线及生态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兴海水养殖模式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视情逐步将其纳入监管。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指导养殖主体收集养殖活动产生的塑料

8、垃圾等固体废物,推动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加强执法检查。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结合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情况和群众反映问题,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或违规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海水养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提高执法针对性和时效性,重点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养殖固体废物丢弃和水体黑臭等突出问题,及时推动予以解决。四、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九)加强政策支持。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海水养殖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实施尾水集中处理、生态化处理的连片养殖区以及尾水达标排放率高的区域,从监测监管等方面加大帮扶

9、力度。对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规划,规划内单个海水养殖项目的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依法予以简化。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指导养殖主体将完善养殖环保设施设备作为养殖生产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出台支持鼓励政策,充分利用各级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其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近海网箱(浮球、浮筏等)环保改造、工厂化养殖循环水配套和养殖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重点项目建设。(十)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沿海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依法依规、分类分级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决反对打着环保等旗号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标准规定限制行业发展。加强对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公众使用环保热线等平台监督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2023年1月5日(此件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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