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7厅咨询建言企业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核算环保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1217厅咨询建言企业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核算环保税.docx(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咨询建言I企业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核算环保税?发布时间:2023-12-1710:27浏览次数:96网民咨询:企业在计算环保税时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报告的数据核算环保税?办理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