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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案例分析目录1、案情介绍12、分歧意见13、争议焦点34、理论分析3参考文献5附录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2016年12月杜某进入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未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工作报酬杜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公司一审庭审时称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2小时,杜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只需要将卫生打扫干净就可以了。2017年1月20日后,杜某未在公司工作,并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过程中杜某称与该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口头约定,即每日工作时长为2小时2小时,时薪20元,在工作完成之后,可在公司客房休息住宿
2、。然而实际与之完全相反,杜某主张其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当地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杜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于是杜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未发的工资、吃饭补助、经济补偿金以及双倍工资等。经法院裁定,一审裁决认定杜某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二审判决仍旧维持原来的判定。2、分歧意见杜某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未发的工资、吃饭补助、经济补偿金以及双倍工资等3、争议焦点:由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杜某与该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所从事工作亦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可见,杜某与公司的关系是临时的。除此之外,杜某主张应由公司承担对
3、入职表、考勤表、工资表的举证责任问题,对于考勤表,杜某已承认由自己负责记录,其要求公司提交,明显不符合事实。杜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由此可见,杜某与该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劳务关系的纠纷,适用民法通则,所以杜某要求经济补偿以及双重工资等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本案件的焦点所在,也是法官进行裁决的重点。实务中对二者的把握,应当从法律事实、证据规定方面进一步区分。4、理论分析当今社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这导致了相关劳动人事值得的变化。也使得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首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作为法律法规
4、当中规定的社会关系,其本质和内涵都有很大的区别,这就导致了所涉及主体所担负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的不同。就劳动关系而言,国家干预较强,用人单位的责任也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有所加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想要取消劳务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均受到相关法律的干预,其具有一定的限制,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关系与之恰恰相反,作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缔约,两者地位平等,解除与终止关系国家不做干预,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当中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仲裁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5、拒不改正的。”所以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足以导致用人单位能否正确利用适合的条文来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在纠纷发生之后,劳动关系下的纠纷应该先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而劳务关系发生纠纷之后只能进行一般的仲裁或者诉讼,适用民事法律法规。最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各种福利待遇,比如说购买保险。而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不需要为劳动力提供者支付任何保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为名雇佣劳动者,实际上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利用劳务关系来规避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而这是违法的,当属于无效合同,既然没有合同,
6、那么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劳动者也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在利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处理问题时,了解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直接关系到选择正确的适用法律,同时对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背景下,为了实现与国际社会的融合,有必要研究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关的概念,理论和制度,以适应中国劳动市场发展的实践。目市场经济条件,及时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点,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首先在这两个的
7、关系当中,都是一个通过提供劳动获得报酬,一个通过支付报酬换取劳动服务,这是在经济活动当中最常见的形式,是劳务市场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但两者之间其实又存在着一些本质的区别,即支付报酬的一方主体是不一样的。其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会涉及到合同的订立,不论是哪种形式上的都对关系双方所需承担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当劳务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的时候,就需要我们注意了,此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很容易被搞错,导致不能很好的维护合法权益。最后,当发生用人单位派遣自己的劳动者去其他地方工作或借用劳动人员的时候,会导致两个不同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出现混乱,很难被区分出
8、来,导致糟糕状况的发生。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很多方面都是相同的或机器相似的,如果不区分清楚,很容易就会导致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在实际中注意。而以上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点,两者之间表面上只相差一个字,某些方面也是真的很相像,容易被混淆。但毕竟两者在本质上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异的,不揩他们区分清楚,是不利于劳动工作者或相关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不同、劳动者(或劳务提供者)待遇、当事人数量、劳动的直接提供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使用的法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关系的要求、生产资料的使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合同的价值及其实现方
9、式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想要区分两者,我们也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两者之间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除了要给劳动者支付与之提供的劳动服务所对等的工资报酬之外,还要为其购买相关的保险以及给予一些福利,而这一切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这也说明,劳动者在工作之间如果发生的意外或者是其它人身伤害,单位是需要对其担负相应的责任的。而劳务关系中则完全不会这个样子,雇佣者只需要支付被雇佣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可,其它一切均有雇佣者自行承担,除了一些法律规定的之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芬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担负的责任更多,而劳动者所需履行的义务也是很多的,但同样享受的待遇也是很
10、好的。而劳务关系当中,雇佣者在报酬等福利待遇较少,但是其比较自由。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劳务关系在实际当中会受到国家较多的干预,且双方当事人是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报酬的支付上面,用工单位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按劳分配或者是同工同酬,且要根据当地的最低标准来进行。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雇佣的一方只需向被雇佣的支付双方所约定好的劳动报酬即可,同时只需遵守相应的道德和法律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就说明,用人单位在支付报酬的时候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确实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比较规律的。而劳务关
11、系当中,报酬的支付相对来说比较随意,只要双方之间达成约定即可,没有做太多的要求。在劳动关系当中,用人单位若发现劳动者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之后,或者是行为不符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存在重大过失的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视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处罚,或者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务关系当中,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并非正式化的合同,导致的结果就是,当被雇佣者的行为存在过失的时候,只需要其承担相应的损失,但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处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在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当中的一份子,根据其指令进行工作,当其需要承担
12、法律责任的时候,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而在劳务关系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所以一般有劳动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在相互责任方面,劳务关系当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任意一方若没有履行劳动合同当中的规定,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则只有民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是具有从属关系的,地位并不平等。这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恶意剥削,或者是欺凌压榨劳动者。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这方面的干预程度是比较大的,出台的相关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力。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一切以自愿为原则,因此
13、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比较低。除非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对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程度较高,世人若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一般会用劳动法来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东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都是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如果其中没有规定,那就要通过相关的民法来解决。现在其中还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需通过书面签订合同。而关于劳务关系,当事人若发生纠纷,应通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解决。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4、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可以知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解决,首先当事人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任意一方如果对中才有所不满,都可以继续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怎样都是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而在劳务关系当中,可以跳过这一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所维持的时效也是不同的,根据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由此可知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是1年。而劳务
15、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通则当中对其进行了规定,即保护时效一般为2年。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比劳务关系的保护时间要短,这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从根本上来说,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所表现的从属性是非常强的,而劳务关系相对来说一之间比较独立。这就说明,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需要在它管理之下进行工作。而在劳务关系当中,这是完全不存在的,主体之间相互独立。而这也导致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主体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有很大的差别。总而言之,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一定要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很好的保护相关主
16、体的合法权益。五、结语再看文章之初的案例,此刻就可以很清楚的判断出杜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主体关系、规章的约束力等方面与劳动关系有着很大相似度,但彼此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之间除财产关系之外,还存在不平等的人身隶属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虽然杜某必须遵守公司全日制自考助学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但这仅仅是由工作的特殊性而决定的,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受管理监督的义务;杜某在公司具有高度独立性和自由度;其报酬按课时费计算,是劳动作为商品的价格;除了报酬之外,杜某并未获得额外福利或民主权利。综上得知,公司与杜某之间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此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应当明确辨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样在遇到相应的问题是才能寻求解决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起草小组,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