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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一、引言1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法律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现状11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12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2(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31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健全32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33 .行业信用体系过于分散34 .消费者承担的交易风险较多4三、案例简介及焦点问题分析4(-)案例简介4(二)焦点问题归纳41消费者身份认定问题52 .侵权案件中主观状态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53 .高价款商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5四、对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5(一)“消费者”身份认定问题5(二)主观状态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5(三)高价款商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
2、困境6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建议6(一)为“消费者”赋予生活消费假设6(二)完善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6(三)完善惩罚性赔偿金标准7六、结束语8主要参考文献8摘要随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消费水平得到了提高,但严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相继发生,所以对与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非常具有研究意义。虽然已有消费者保护法的颁布.但传统消费者保护立法对象非常笼统,没有充分考虑这具体行业的具体特点,导致市场混乱。传统消费者保护立法运用到消费者权利保护中依旧不够具体。本文首先Udine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相关法律现状进行研究,通过案例焦点和其法理分析,提出完善消保法惩罚性贿偿制度
3、的优化建议。【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研究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实现了飞跃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严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相继发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其制定于我国的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其内容已经不再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因此进行了两次修订。但目前该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适用主体”、“欺诈”以及“赔偿数额”等,导致我国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尤为普遍,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分析,
4、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来提出几点针对性的改善对策。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法律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现状1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2014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可根据自己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产品的不同,根据此法条要求产品的上游供应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情况。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衡,使消费者能够基于自我决定能力的合理判断而订立合同;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I)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决策、经营之类的重大企业信息,不得夸大金融产品收益、隐膈金融产品风险;(2)
5、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3)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接受金融服务,不能捆绑性服务;(4)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不得违反交易公平,限制消费者的选择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5)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6)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组织普及金融教育的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7)受尊重权:金融机构不得在金融消费中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8)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充分保证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安全。2014年版消费者权益保
6、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保护消费者对业界相关人士的知情权,避免上当受骗。2017年版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都强调经营者必须保障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不得弄虚作假,并规定了处罚部门;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规定了具体的说明内容;第三十九条要求经营者必须将有危险的活动告知消费者,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要求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监督及处罚经营者的信息,便于消费者掌握经营者的一些情况,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使消费者的其它权益免于受损等等。2 .消费者隐私
7、权保护方面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隐私权即为人格尊严的一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害网络用户权益后所应承担的民事贵任,为网络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层。是网络购物的一种,上述两条规定对解决隐私权侵权纠纷也是非常有意义的。2014年版消保法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征求消费者同意才能收集、使用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侵犯消费者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的处罚事宜,第一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样适用于特殊的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2017年民法总则第五章,在自然人享
8、有的民事权利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不同程度的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明确了隐私权在互联网中是不可侵犯的,而是电子商务的具体表现,具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可适度使用上述法律,可明确消费者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人权,是不可侵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虽然没有正式实行,但草案第四十五条严格定义了个人信息的内容,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合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与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区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均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并注明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有管理控制的权利。(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健全我国法律虽然对
9、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保护有规定,但适用到行业还是不够准确、全面。虽然消保法的公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目的性和代表性。但是,网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的规定较少。主要从纵向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规定,更多是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比较系统和现实,“国际操作存在缺陷,不能及时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产业涉及多个行业,对各行业行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做。由于无法及时赶上组合法规,网络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时出现了“无法依靠”的尴尬局面。2.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产业的市场监督问题不断发生,政府监管和管理不足,对于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信息审查、经营者发布广告的监管都存在失职的情况,这造成市场长期
10、处于混乱的状态。而行业的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立法跟不上进度,因此有关法律执行的依据不足,再次,法律规定的对经营者的惩罚条款大都比较模糊,无法具体执行,给了执法者、经营者可乘之机。除此之外,我国行政管理部门繁杂,在处理纠纷时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现象严重,而且,因此政府监管不足,消费者很难通过行政能力及时实现权力救济。3彳亍业信用体系过于分散与缺乏目前行业中已有的信用体系包括“中国旅行社信用信息平台”“中国餐饮酒店行业信用平台”,而消费者信用、景区信用、平台信用等方面是缺失的,而且现有的信用信息也是分散的,缺乏统一性和规划性。消费需求是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原始动力。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信
11、贷额度尤为关键,授信也就成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授信是指平台依据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评级为消费者提供贷款。一般银行贷款会根据客户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征信情况进行授信。但实际上我国有一半以上的人是没有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存有征信记录的,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消费客户就是这些征信“白户所以平台一般根据大数据等多种技术手段自行授信。第一,正如前文所提及,没有统一的征信平台,平台自主授信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第二,平台授信业务标准过低,极易造成罪犯利用身份信息资料盗取额度。不仅侵犯平台的资金安全,也侵犯消费者身份信息泄露的风险,例如修改个人
12、资料盗取消费者信用额度;第三.随意授信不利于创造良性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环境,例如针对无稳定收入的大学生群体,不少意识薄弱的大学生多平台重复借贷,造成“以贷养贷”的现象发生,不仅使用户不堪重负,也严重损害了平台自身的利益。4.消费者承担的交易风险较多消费者交易时,遭遇各项风险时,可能会引发不同的结果,但最终的结果是存在共性的。大数据时代可以通过各种技术途径收集用户的数据,有些是消费者授权的,尽管大多是通过一些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取已有金融机构授信信息,但至少消费者是知情的;但另一些就是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比如通过爬虫技术获取的网页浏览记录等等。后者的获取和使用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我们手机注册一
13、类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时,只需要绑定手机号和身份证,平台便能根据技术手段收集的信息自动分析我们的信用评级,因为授信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平台除了与征信机构合作来达到控制信用风险的目的以外,也会利用技术手段获得想要的信息。此类技术手段为平台分析数据提供了便利但无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利用互联网技术漏洞修改个人资料盗刷消费信用额度等等。正是由于技术的中立性也加大了政府的监管难度,无从辨别技术的使用用途,最后导致不仅消费者信息容易泄露,也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三、案例简介及焦点问题分析(-)案例简介案例一:2017年11月2日,王某在某保健品公司专卖店购买了
14、264元的鱼肝油胶囊,但该产品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王某将保健品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惩罚性赔偿,被告以王某不是消费者为由进行抗辩,并出具了相关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二:2018年7月5日,李某在某百货商贸公司服装柜台上花费I1IOO元购买了三件衣服,但服装被认定为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李某将某百货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惩罚性赔偿,被告以李某不属于“消费者”为由抗辩,但出具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三:陈某在燃放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烟花爆竹时导致手部受伤,在明确该产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下请求被告支付自身惩罚性赔偿金,但二审法院以无法判定该公司
15、是否明知其引燃时间不符合安全标准,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二)焦点问题归纳1消费者身份认定问题案例一与案例二虽然属于同种案件,而且案件中的原告都有另案起诉但未被采纳的情况,其消费者的身份不被认同,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这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新消保法对消费者的身份认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依然模糊不清。2 .侵权案件中主观状态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将“明知”作为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但没有规定其认定标准,导致案例三的经营者主观状态不够明确,给司法的实践带来了难题【陈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与完善的思考一一以后悔权和惩罚性赔偿为例J1经贸实
16、践,2017(11).o此外,重大过失不符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晴,不利于责任的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还存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都增加了法律的适用难度。3 .高价款商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案例四和案例五的情形类似,但是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案例四的惩罚性赔偿依据的标准是旧消保法“假一赔一”的规定,但案例五则适用的是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假一赔三”的规定,会增加企业销售商的成本。四、对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消费者”身份认定问题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消费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使得农民这一群体在自身权益的维护方面存在争议。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发现,案例一与案例二本来属于同种案件,但是判决结果大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