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庆政办发(2021) 34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0日庆阳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数据产业化、产业数据化、治理数字化,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 51号)、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
2、纲要(国发(2015) 50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视频资源)。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供水、电力、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建设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归集、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运维”
3、的原则,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等业务性、日常性管理工作,负责构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标准体系,承担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更新维护等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全市政府性信息化项目按照全市“一朵云”“一个数据资源大脑”“一个资
4、源管理运营中心”的要求,项目建设所需的计算、存储资源原则上全部纳入市大数据云平台,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不得另建数据中心。已建或在建的数据中心要纳入市大数据云平台统一管理,不再增加新的建设内容。第二章资源目录管理第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是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应用、交易的依据。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第八条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基本要素。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行政机关和公共
5、服务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每年至少全面核查一次,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真实、准确、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目录,并报送市大数据中心:(一)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发生变化的;(二)职能发生变化的;(三)信息系统更新完成的;(四)其他涉及公共数据资源变化的情形。第三章数据资源采集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规范原则,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数据。数据采集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共享要求,实现全市公
6、共数据资源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资源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外的数据。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负责采集数据的核实、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四章数据资源归集第十一条全市构建技术一体化、服务一体化和保障一体化的大数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实现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第十二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与大数据平台的联通,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大数据平台提供公共数据资源,从大数据平台获取并使用其他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第十三条 按照全市
7、“一个数据资源大脑”的要求,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则,汇聚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库。不同单位提供同一类别数据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予以确定。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对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及时更新和维护,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并经过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五章数据资源共享第十五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之间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第十六条公共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可分为
8、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通过大数据平台直接获取;(二)可提供给部分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使用单位通过大数据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单位按答复意见使用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单位应说明理由;(三)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依据表明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使用单位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数据使用单位与提供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大数据中心与数据提供单位进行协调。第十七
9、条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需要使用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的,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具体范围和使用用途。通过市大数据平台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的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第十八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使用共享公共数据资源时,对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校核申请。市大数据中心接到校核申请后,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更正。第十九条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与实际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第二十条由于公共数据资源不准确导致行政机关作出
10、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提供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数据资源开放第二十一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遵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三类。(一)可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二)可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开放类。第二十三条市大数据中心负责
11、统筹规划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会同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编制各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逐类制定拟开放数据集的数据脱敏标准、审查程序和开放形式,推进数据开放工作。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满足可机读要求,与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采集和保存的数据资源内容相同,格式一致。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用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包含以下情况:(一)要求获取无条件开放清单中公共数据资源的,可以从大数据平台在线查询、下载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使用开放的数据;(二)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公共数据资源可以在大数据平台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可以开放的,授权市大数据中心通过大
12、数据平台开放;不予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章数据资源应用第二十五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务服务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第二十六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解读,推进数据挖掘和增值利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各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依法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市场化开发与应用。第八章数据资源交易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资源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
13、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积极探索数据资源要素化,建立数据资源所有权确权、定价机制,加快数据资产化、数据价值化,逐步形成数据资源及衍生产品的交易制度和受益分配机制,鼓励数据资源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第九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使用规程,建立保密审查机制,确保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共享和开放。第三十条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工作,防止公共数据资源泄露、损毁、丢失、篡改。第十章监督考核第三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和公共
14、服务单位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业务评价。第三十二条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中心通知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按照要求汇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的;(二)未按照要求编制、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三)未按照要求将其采集的公共数据资源接入大数据平台的;(四)向大数据平台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与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所掌握的数据资源不一致或者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五)未及时更新本单位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或者故意隐瞒公共数据
15、资源的;(六)将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以外用途的;(七)拒绝提供、故意拖延提供应当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或者拒绝执行市政府有关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决定的;(A)将涉密数据资源接入大数据平台,或者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行为。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三十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的所有权确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共数据资源作为新型国有资产,包括数据价值应纳入政府国有资产统计。第三十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派驻本市的机构或者派出机关参与本市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