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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3)54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XX市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X区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
2、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四条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的原则。第五条区政府成立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国资办、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公安、司法、城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第六条对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领导小组决议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
3、合城市规划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第七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置。移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制作没收资产移交书和资产清单,同时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第九条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的资产由接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4、门报经区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决议后进行处置;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移交给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第十条对没收移交给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没收资产移交书和资产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方双方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存档。没收的资产移交后,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十一条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变)价款、拍卖处置的款项按规定上缴区财政,处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第十二条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处置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区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提出拟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置:(一)租赁;(二)拍卖。第十四条本细则实施之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作出没收决定但未完成处置的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做为历史遗留问题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