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586178 上传时间:2024-02-1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本市规范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的相关文彳牛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2、,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面向社会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本细则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本细则所称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是指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以下称培训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预收资金后,培训机构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即先收费后培训模式

3、下培训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以下简称预收资金)。第三条鼓励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收费的收费模式。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或者向培训学员出具凭据,合同或者凭据应合法有效,并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二)培训机构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五)风险提示;(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九

4、)挂失、补办、转让方式;(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十一)违约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培训机构与培训学员可以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在与培训学员签订合同时,应就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予以充分告知。第二章预付卡服务备案第五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预先向培训学员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的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范围。第六条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为培训机

5、构备案、培训学员查询备案公用言息等提供便利。培训机构应按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备案,并确保相关备案信息准确、完整。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所属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七条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变更。第八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辖区培训机构使用服务系统备案时未正确选择行业、领域的,应及时通知培训机构,要求其更正行业、领域,并按照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要求补充或修改备案信息。第九条为建立完善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

6、卡服务备案工作台账,培训机构在通过服务系统备案的同时,需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见附件1)。第十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充分利用服务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培训机构信息目录。培训学员可通过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培训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第十一条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服务全部兑付完毕且不再发行的,应通过服务系统注销备案信息。第三章收费与资金存管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告知培训学员。培训机构不得

7、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I名义向培训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十三条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培训学员出具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培训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培训机构应为培训学员提供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培训机构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全面。培训机构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第十四条培训机构不得诱导或强迫培训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第十五条培训机构预收培训服务费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在属地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管账户”)。培训机构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培训机构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不得预收资金。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唯一的专用存管账户,即时向存管银行提供相关交易信息,通过资金存管系统实现分账管理、核算。培训机构不得使用专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预收资金,不得侵占、挪用资金。培训学员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第十七条存管银行根据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结果,按照A级10%、B级20%、C级30%、D级4

9、0%的比例,对培训机构预收资金进行资金存管并实行动态调整;剩余预收资金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分级评估结果和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确认书(见附件2)由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存管银行提供。新的年度分级评估结果公布后,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更新确认书,存管银行根据确认书调整更新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对于新设立的暂未取得评级的培训机构,存管银行按照30%的比例对培训I机构预收资金进行资金存管。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存管银行出具的资金对账信息。必要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向存管银行确认辖区培训机构的预收资金存管有关信息。第十九条存管资金支取须与培

10、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培训学员确认后,于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存管资金。培训机构服务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培训学员超过五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存管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存管资金。第四章退费第二十条培训I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七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自培训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五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培训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

11、还的,需由培训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培训学员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培训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一)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二)双方协商一致的;(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由于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培训学员退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第二十二条培训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时,培训机构不得以培训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或培训机构纳入预收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培训学员的合理诉求。第二十三条培训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原则上应按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处

12、理,培训机构应积极与培训学员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培训学员可通过以下途经解决:(一)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二)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对培训机构发行、兑付预付卡及相关培训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政策,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辖区培训机构的预收资金监管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培训机构履行监督管

13、理职责。负责督导培训机构按要求进行预付卡服务备案,向存管银行提供培训机构分级评I古结果和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确认书并及时动态更新,督导预付卡服务备案的培训机构落实预收资金监管要求,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培训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培训机构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十五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依法采取相关信用管理措施,依托培训机构6+4f化综合监管机制,对辖区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对违反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辖区培训机构的预付卡服务备案工作台账和辖区培训机构的预收资金监管情况。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第二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第二十九条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

15、保障部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规定,对备案的培训机构开展资金存管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培训机构预收资金存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存管银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加导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存管费用,不得侵占、挪用培训机构的存管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按照要求接入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第三十条在预收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收集的培训学员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预收费经营模式的经营者,按照本细则规定须备案或资金存管的,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表基本信息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主管部门_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行域III场地(经营场所)自有()租赁()租期:年月曰一年月日其他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会系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资金存管信息预赃金专用存:行:资金存管比例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