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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加强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管理模式第一条学院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第二条学院本科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在4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教学环节,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提前、延期毕业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前、延期毕业的时间以
2、学年为单位。实行弹性学制后,修业年限为3至7年。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向所在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
3、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
4、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业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学习量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辅导和学生自主学习等时间。每16课时(28学时学习量)计1学分。课程(模块)学分以学期计算。各专业毕业总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第八条课程(模块)学习实行选课制,学生修读所选课程(模块)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模块)的学分。学生应接受教师的指导,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规定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模块)完成学习。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第九条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应少于20
5、个学分,不高于40学分。第十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模块),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模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结果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模块)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第十一条课程(模块)考核按照大学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模块)的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成绩(百分)课程(模块)绩点成绩(五级)课程(模块)绩点100-954.3优3.994.9-904.089.9-853.784.9-823.3良3.081.9
6、-783.077.9-752.774.9-722.3中2.071.9-682.067.9-661.765.9-641.3及格1.263.9-601.0600不及格(补及)0平均绩点=(课程(模块)学分X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第十二条学生所选课程(模块)若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模块)同名或教学大纲基本一致,且学分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模块)学分,经所在系同意,可替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对应课程(模块)。第十三条学生经教务处同意,在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相关学校修读的课程(模块),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记入本人成绩册。第四章重修、免修第十四条学生必修课程(模块)和实
7、践(含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应进行重修。第十五条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重修申请应在开课前办理完毕。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或最高)成绩记载。第十六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模块),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除外)。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选修下一学期课程(模块)的同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模块)的材料(如读书笔记等),经所在系批准后,在开学第一周内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免修,并记载成绩和学分,成绩记载时加注“免修”字样。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8、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本院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八条学生在院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3、在校学习期间从学院入伍的学生退役、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原所学专业
9、停办或停招。4、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年级没有相同专业。5、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业学习。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具体手续如下: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属系签署意见,确认转专业理由正当,同意转出;拟转入系考核审查同意转入,报教务处审批后,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费用标准缴纳学习费用,并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模块),其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
10、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具体手续如下:1、本院学生要求转学,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属系签署意见,同意转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入学校发函商转;接到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回函,学院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正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2、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教务处接到转出学校商转函后,征求拟转入系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出学校回函同意转入,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学入校手续。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按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在报送
11、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经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的学生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表。因病转学者还需提供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要求转入不同招生类别专业学习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下同)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5、应予退学的。6、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学
12、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2、心理健康水平不佳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3、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系确认应当休学的。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学籍: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学籍的。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选课,不能取得成绩
13、和学分。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模块)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第二十五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办法执行: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须附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户籍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因病休学或因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到校,持县
14、级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由所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2、因其他情况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校,持有关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重新入学)书面申请,由所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重新入学)手续。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或停招,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重新入学)资格。第七章学业警示、编下与退
15、学第二十七条学生一学期所选必修课程(模块)和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经考核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予以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示通知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编入下一年级修读(简称编下):1、一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25学分。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65学分。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20学分。4、申请编下的。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1、非特殊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不含服兵役)。2、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重新入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重新入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报到或不注册而又未办理休学获保留学籍手续的。5、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教学委员会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家长签字),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