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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改革,助力洋浦经济开发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齐头并进,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琼环函(2023)27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有序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着力
2、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信用承诺”转变,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环境风险防控,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构建高效、便捷、开放的营商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环评制度改革,优化环评管理,推行极简审批,推进开发区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守住环境质量底线。强化规划环评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明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环境质量不降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自身建设行为和排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二改革举措(三)保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作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合“
3、三线一单”空间管控,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作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划已实施五年以上,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在实施范围、主导产业、规模、结构、布局、集中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四)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豁免登记备案。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产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通过监管可以减少生态环境影响,本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道路、桥梁、管网及管廊建设工程、天然气供应工程、自来水供应工程等开发区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豁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4、,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项目业主须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落实配套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五)探索推进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试点工作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实行清单式管理,且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探索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改革试点,除重点行业项目清单外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可分别降低一个评价类别试点开展环评工作,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后的审批方式仍为审批制;报告表降低为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六)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实行清单式管理,出台开发区产业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且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5、、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且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项目清单外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动工建设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承诺书等材料后,建设项目环评实行承诺备案制,备案机构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直接予以备案。(七)推进环境基础信息共享,简化环评内容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统一监测及评估,编制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分析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质量现状评估结果及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共享,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直接使用和引用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数据及评估结论,简化项目环评文件中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内容。规
6、划环评已通过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且其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已被采纳的,入区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对于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无需开展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环境质量有明显变化或需要补充特征污染物的除外。特征污染物需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给出特征污染物监测方案即可,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结果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并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即可。规划环评中已充分分析规划内项目跨区域环境影响的,项目环评可不再论证;项目依托规划的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的,在项目环评中,对
7、上述依托工程环境的影响分析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八)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逐一进行技术复核,对不符合承诺备案制条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建设项目,依法撤销备案。依法撤销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再实行承诺备案制。加强对承诺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管,检查和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对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的,依法严厉查处。(九)探索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新模式建立完善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的高度融合机制,逐步统一管理要求,探索和试点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新机制,强化排污许可
8、的核心管控作用。探索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窗受理、同步审批”的审批管理新模式,指导新改扩建固定污染源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时可同步申报排污许可证,一并提交和办理两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十)推行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推行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对违反信用承诺的失信企业及环评机构列入环保警示单位或环保不良单位名单,对环保警示单位应加大事中事后执法监管频次;对环保不良单位应实行严厉惩戒措施,其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备案制,并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对遵守信用承诺的环保诚信单位,减少事中事后执法监管频次,并在相关环境政策中给予激励支持。三、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
9、深化环评改革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自贸港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提升开发区环境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十二)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环评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确保审查意见落实到位;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将定期组织开展环评改革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完善环
10、评改革制度。(十三)强化主动服务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跟踪服务清单,采取提前介入、专人对接等方式,协调解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排污许可证申领中遇到的政策技术难点问题,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十四)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和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园区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置、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十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11、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结论终身负责。本方案适用范围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浦环字(2019)143号)文件废止。附件:1.重点行业项目清单2.建设项目环评备案程序重点行业项目清单序号行业类别项目类型1纺织业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纺织品制造项目。2造纸和纸制品业纸浆等制造项目;造纸项目。3石油加工、炼焦业炼油项目;乙烯项目;煤制天然气、油、化学品项目。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精对苯
12、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银酸酯(MDI)甲苯二异氟酸酯(TDD项目;农药原药生产项目。5医药制造业原料药生产项目。6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项目(不含燃气发电工程和背压机组项目);生活垃圾发电项目。7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8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9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项目。10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区块开发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项目:新建海洋油气开发项目。11海洋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项目。12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编制环境影响
13、报告书的码头项目;新(扩)建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项目;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石油、成品油等油品输送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地下油库(不含加序号行业类别项目类型油站的油库)项目;地下气库(含1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项目。注:上述项目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未涉及规模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但己列明新建、扩建等的除外建设项目环评备案程序一、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申请时,应将下列申请材料在行政审批系统填报备案,并按规定报送存档材料。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的申请文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建设项目环
14、境影响文件审查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3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稿)。4 .公众参与说明(仅限报告书类项目)。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二、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审核,不做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承诺备案制条件的建设项目直接予以备案。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服务系统自行打印备案表,完成项目环评备案。三、完成备案当日在其门户网站或指定官方网站发布备案公告,公告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听证等权利,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四、在备案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环评提出重大异议或听证申请的,备案机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五、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法撤销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