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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32035年)(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项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有效减缓水资源紧缺压力,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规范和加强全域全季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和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2、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中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修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消雨等目的的活动,在服务农业生产、园林绿化、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嘉峪关市人工影响天气协调机制。嘉峪关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挂靠嘉峪关市气象局,具体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3、,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为公益性社会保障事业,市发改委应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规划的落实力度。市财政局要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纳入防灾减灾目标任务考核。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市人影办在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与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郊区办、三镇等单位沟通协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形成科学有效的作业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市人影办根据本地气候特点,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
4、变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确定。第八条市人影办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九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必须确保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并做好空域批准地点、时限和作业起始时间等记录。第十条市人影办应当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第十一条市人影办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
5、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当为实施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为作业点办理人影作业安全生产责任相关保险。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第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市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布设人工影响天气相关设施和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人工增雨(雪)火箭弹,由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调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第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设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设备,由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组织安排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按程序予以报废。禁止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的设备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对作业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和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执行情况如实记录,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7、保存。第十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的运输、存储、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人工增雨(雪)火箭弹需要调运时,由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的人工增雨(雪)火箭弹的安全管理由作业单位负责,防止丢失、被盗。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细则,不具备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的单位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