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上海市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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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制定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说明1 .本合同适用于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服务的示范文本。房屋交付后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本示范合同约定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2 .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3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出示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4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7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

2、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本合同条款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执行。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甲方(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_区_乡镇/街道_路_弄一号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一,北至,以上范围不包括。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一平方米,商业面积一平方米,办

3、公面积平方米,其它类型面积一平方米。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第二条本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月,甲、乙双方就合同续期问题再行协商;乙方不同意续聘的,乙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的且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三条本项目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业主根据下述约定按照建筑面积向乙方支付物业费:(一)业主支付1 .住宅:高层一元(人民币,下同)/平方米月

4、,高层(底层)_元/平方米月,多层元/平方米月,多层(带电梯)元/平方米月,独栋别墅一元/平方米月;_(可收费物业类型)一元/平方米月。_(可收费物业类型)_元/平方米月。2 .办公用房元/平方米月;3 .商业用房元/平方米.月;4,_(可收费物业类型)元/平方米月;5 ._(可收费物业类型)元/平方米月;6 ._(可收费物业类型)一元/平方米月;7 ._(可收费物业类型)一元/平方米月;(二)公共收益支付甲方同意将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按一元/平方米月补贴物业服务成本。机动车停车位产权业主根据下述约定向乙方支付物业费:(一)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一元/个月;(二)机械机动车车位元/个月;本条约定的物业费

5、不含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第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费标准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按签约年度调整:(一)自_年_月起,每一年按照一(递增或减少)的调整:1._(可收费物业类型)(%或元/平方米月);2._(可收费物业类型)(%或元/平方米月);3._(可收费物业类型)(%或元/平方米月);4._(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米月);5._(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米月);6._(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米月);7._(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米月);8._(可收费物业类型)(%或元/平方米.月);(二)其它调整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生

6、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费。业主的物业费应按(月或季)支付。业主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付费用的,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业主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业主逾期不支付上述费用的,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一种方法处理:(一)甲方委托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支付;(二)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六条乙方按包干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确定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应当在调整物业费标准前,将经审计

7、的物业费用收支情况或者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报告,并在本项目内公告。第七条甲方按规定提供位于_路_号_室_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偿使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八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将承接查验中的相关资料、财物等移交给乙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第九条乙方提供的下列服务事项应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三;(二)物业共有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四;(三)物业共有区域的保洁,详见附件五;(四)物业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六;(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8、和应急预案,详见附件七;(六)综合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七)其他明示承诺内容,详见附件九;(八)物业承接查验和资料移交确认书,详见附件十。乙方将前述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第十条停车位租赁费标准分别按下列约定:(一)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向乙方支付停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如下: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一元/个月;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一元/个月;地面临时停车费;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_元/个.月;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_元/个月;地下临时停车费一;停车位租赁费扣除税费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六款

9、的约定公告。(二)停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乙方受建设单位委托收取停车位租赁费并与建设单位单独结算。停车位租赁费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协商调整停车位租赁费,并在本项目内公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一元/个.月;地下临时停车费一;本条约定的停车位租赁费的支付时间同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业主或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一条本项目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一)健身房;(-)棋牌室;()网球场;(四)游泳池;(五)其他O前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方式分配O本项目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

10、经营管理收费由甲方或第三方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乙方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管;(三)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按照业主大会决议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依法提起诉讼,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第十三条按有关规定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全体公共收益使用方案,应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

11、收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应赔偿甲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当本项目发生非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乙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需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由乙方持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对紧急维修申请未在七日内审核同意的,乙方可先予实施维修。维修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核定后,费用由甲方或相关责任人承担。(一)水泵、水箱(池)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除外);(二)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

12、通知书要求停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四)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五)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第十五条利用本项目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税费后的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全体业主决定用于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甲方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服务方面的其他需要。全体公共收益分配详见本项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十六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

13、,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第十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中业主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紧急维修等事项;(二)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要求、按时支付物业费等事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三)审查和批准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算与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四)甲方及业主委员会应配合乙方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

14、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审查因不可预计的突发原因导致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外项目,若需甲方同意的,还需经甲方同意后实施;(五)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六)O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委派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日常物业服务,并委派符合下列岗位条件的人员履行本合同:1.;2.o(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通过合法有效的方

15、式解决拖欠物业费的问题;(四)定期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情况在本项目内公告并向甲方、业主委员会报告;(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六)及时向业主报告本项目内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一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账目;每_个月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账目;每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审计结果;(七)按规定履行装修管理职责,主动、及时与业主、装修实施单位签订符合管理规约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八)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九)按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范和本合同约定,提供与物业费相符的服务质量;(+)O第十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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