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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及还款协议书个人借款及还款协议书合同编号: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借款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 “银行营业日”指借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借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借款的银行,包括经办借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
2、合同第6.1条提取借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借款的期间,包括借款展期的期间。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第二条
3、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 向借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借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借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
4、能引起的成本超支;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借款3.3 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借款。3.4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共_年一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3.5 在借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确定为一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
5、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4.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4.3 借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借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5.1.1 借款证交由借款人审核;1.1.1 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5. 2.1
6、担保合同合法有效;6. 2.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7. 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8. 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9. 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10. .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第六条提款和还款6.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6.2 本合同项下借款分次提取,即:年月日,提款万元;一年一月日,提款一万元;年月一日,提款万元;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并支付借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
7、利息=借款人所受利息损失)。6.4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6 .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借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借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7 .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借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借款。6. 7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期为_年_月H起至一年_月_H止,分一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一年一月.日一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0万元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可以在该笔借款到期日个
8、银行营业日前向借款人提交展期申请,借款人同意后,由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6.9.26.9.36. 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借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借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7. 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借款人提交申请,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8. 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9. 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
9、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借款本金。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第七条账户监管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借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7.2账户监管包括: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借款本
10、息及借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借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7.3.1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借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
11、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及借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7.4.1项目建设期: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c.其他支出7.4.2项目经营期: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借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e.其他支出。7.5在借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
12、作支付借款本息及借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借款人的同意。7.6借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担保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借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担保: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
13、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借款本息的偿还,由一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第九条借款人承诺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9. 2承认和遵循借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1.1 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借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变化;9.6 本项
14、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借款本息的偿还;9.7 允许借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借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借款人提出报告,与借款人就借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应
15、当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9.11 11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借款人通报。第十条借款人承诺1.1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借款;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1.2 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第十二条保险12. 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借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一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借款还清为止。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