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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通过对于流通能力和流通阻碍不同的划分习惯于将财产能够划分成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下了定义,那些土地及其地面上的建筑物和其他成分,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那些不属于不动产的,就基本上被划分到动产的范畴。根据物权法中就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便产生了物权法的两个基本制度分类,也就是动产物权法律制度和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一般来说,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为标准为该财产移动后会不会对于其本身的价值造成止损还有就是会不会影响其自身的使用价值。一般来说不动产较为容易确定,而由于动产本身种类庞杂项目繁多,且随着生活水平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动产也在不断地增加。所以明确不动产的特点,
2、确定了什么是不动产。那么除此之外的便是动产。也就能够使得立法者更好得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关键词:善意取得;不动产;交易行为有效性ABSTRACTInourdai1y1ife,weareusedtodividingpropertyintomovab1epropertyandrea1propertythroughdifferentdivisionofcircu1ationcapacityandcircu1ationobstac1es.The1egis1atorsa1sogivethemdifferent1ega1meaningsintheproperty1aw.The1andanditsattac
3、hmentsandothercomponentsareca11edrea1estatein1aw;Otherthanrea1property,itisrough1yc1assifiedasmovab1eproperty.Throughthedivisionofmovab1epropertyandimmovab1epropertyintheproperty1aw,twomajorsystemsoftheproperty1awareformed,name1y,the1ega1systemofrea1propertyandthe1ega1systemofmovab1eproperty.Genera1
4、1yspeaking,thec1assificationstandardofmovab1epropertyandrea1propertyiswhetherthepropertywi11causestop1osstoitsownva1ueaftermoving,andwhetheritwi11affectitsownuseva1ue.Genera11yspeaking,rea1estateisre1ative1yeasytodetermine.However,duetothehugevarietyofmovab1epropertyitse1fandvariousprojects,andwitht
5、hecontinuousprogressof1ivingstandardsandscienceandtechno1ogy,movab1epropertyisa1soincreasing.Therefore,itdefinesthecharacteristicsofrea1estateanddetermineswhatrea1estateis.Thentheotherismovab1eproperty.Thiswi11enab1e1egis1atorstobetterformu1atere1evant1ega1systems.Keywords:Acquisitioningoodfaith;Rea
6、1estate;Effectivenessoftransactionbehavior第一章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述1-21.1不动产的概念和特点11. 2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2第二章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历史渊源与中外比较2-42. 1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2-33. 2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两种立法形式3-4第三章中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4-61.1 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之规定4-6第四章中国民法典体系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缺陷.6-84. 1对于“善意”与“合理”认定的不明确6-74.1 将动产与不动产置于同一制度下74.2 对于无权处分界定的不明确7-8第五章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完善8-1
7、15. 1对于善意的认定标准8-95.1 明确什么是合理的价格9-105.2 将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分开10-11参考文献H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最初是出自日耳曼法里面的“以手护手”规定,这是由于经济的持续增长随之出现的,又由于各个国家的各种新的观念的持续沟通互动,对以前就善意取得上的错误认识产生了影响,便逐渐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领域至关重要的、无法替代的法律制度,是使市场的各个交易行为能够获得保障的重要依据。不过,每个国家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观念存在差异,基本上可以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就外国的法律制度而言,瑞士、德国等国家皆规定了相对系统的建筑物善意取得制度,从
8、而确保市场的各个交易行为的有序开展,是房屋等建筑物的市场交易行为有所制度保障,尽可能的维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日本、法国等国家就基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则不赞同成文法典中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判例法,不动产交易行为的规定也体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章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述1.1 不动产的概念和特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通过对于流通能力和流通阻碍不同的划分习惯于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立法者在物权法上也给予了两者不同的法律含义,对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及其他组成部分,在法律上称为不动产;而除了不动产之外的则被大致归为动产。通过在物权法里
9、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也就形成了物权法的两大制度,即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与动产物权法律制度。一般来说,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为标准为该财产移动后会不会对于其本身的价值造成止损还有就是会不会影响其自身的使用价值。一般来说不动产较为容易确定,而由于动产本身种类庞杂项目繁多,且随着生活水平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动产也在不断地增加。所以明确不动产的特点,确定了什么是不动产。那么除此之外的便是动产。也就能够使得立法者更好得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那么不动产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一是因为自然属性而形成的,比如说土地还有在土地上正在生长的植物和农作物。二是由于土地的不动产性,那么在土地上的附着物一般意义上来说也是不
10、动产,比如房屋、桥梁、道路等。而作为法律里的重要概念,不动产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不动产权的确立为登记公示手段,这就与动产的以实际占有人推定权利人不同。产权人如果想确定自己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需要自行到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公示。二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一般来说是通过设定法定用益物权来实现的,由于不动产的不可动性和产权确立的公示制度。这也就使得设定法定用益物权成为了不动产使用权体现的最好形式。不动产的特殊物质性使得在其使用上会出现许多复杂的问题。从而使得物权法上对于不动产所有权进行更多的限制和规则的制定。1.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最早适用于动产,该制度也可以叫做及时取得。也就是指无权
11、处分人把相关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并接受货款,假设该买受人并不知道该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就能够获得这一动产的相应权利,同时原来的所有权无权让该买受人对动产进行归还。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满足3方面的条件:首先,出卖人是无权处分人;其次,买受人和无权处分人的转让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需要进行交付的;最后,买受人就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并不知晓,即第三人的行为是处于善意的。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即指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而随时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善意取得制度也由动产领域逐渐拓展到了不动产领域。在传统的法学观念里认为由于不动产权的确立通常采取公示制度,则第三人不能够以不知道转让人无处
12、分权而抗辩。但这种想法忽略了一种情况即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对于填补法律空白有着积极意义。第二章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中外比较2.1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起初是由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衍生出来的,是由于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确保市场交易行为的安全有效,增加不动产的在市场流通的效率产生的制度。因此若是为了尽可能的把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应该对其追本溯源。善意取得制度说到底就是法律是维护市场的静态稳定还是提高财产的流转频率。若是法律偏向确保市场的有效安定,那么就将偏向对原来的所有权人的权利的保障;若是法律偏向增加财产于市场
13、中的交易速率,那么便将更偏向对善意受让人的权利的保障。稳定的但是效率不高的交易行为会让市场不断僵化作茧自缚。而没有安全保障的交易则会使市场陷入混乱。所以善意取得制度说到底就是为了平衡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古罗马时代大家都普遍坚持,不管是谁都不能够把不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内的财产转给其他人,也就是说处分人应当就处分的财产具有所有权,否则则认为转让人的转让行为具有瑕疵,原权利人有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当然此原则也有例外,那就是原权利人如果在一年内没有主张返还请求权,那么在一年期满时善意第三人自动获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古罗马时期尚处于人类社会发展早期,法律的制定也就更偏相于维护交易市
14、场的稳定。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日常交易的不断增加,这种只保护原权利人的法律制度,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效率,越来越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逐渐被人们所摒弃。之后在日耳曼法中提出了“以手护手”的原则。简单的来说就是“前手”权力的唯一保障来源于“后手”,即原权利所有人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财产。换句话说,原权利人以委托租赁的形式将财产交付给无处分权人后,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予第三人的。财产上的原所有权人仅有权对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不能够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这通常也被认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在善意取得制度诞生的早期,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动产。而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二十世
15、纪初,土地私有制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动产交易逐渐增多。而由于不动产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也就更为复杂,因此怎样有效的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也就成为了立法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接下来笔者会通过对比世界上两中不同的立法形式来更明确的阐明这一问题。2.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两种立法模式2.2.1 否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法国和日本被普遍认为是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的国家,法学界普遍认为法日两国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对象上排除了不动产。法国民法典中第2279条明确要求,“就动产而言,对其的占有能够和权利凭证一样产生同样的效力:从该法条就可以看出占有行为所保护的财产只包括动产。法国学
16、者马洛里和埃勒斯认为法令中还有其他一个意思是:当占有人与真正的所有者不相等时,占有便能够作为享有权利的证明。通过该说法能够推导出:财产上的权利能够根据占有而取得,占有是对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一个方式,也就是普遍认为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国民法典中的占有保护制度填补了无权处分人在对别人的财产进行转让的时候而产生的漏洞。一定条件满足后,不知情的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哪里受让标的物,依旧能够产生所有权发生主体变动的法律效力。日本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是基于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法国通过对占有行为的保护设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日本民法典中则就这一规定进一步发展,作出修正。动产占有人需要通过合乎法律规定、善意的形式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也就是说无法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反权利人意愿的手段强行占有别人的财产。并且,对于那些恶意占有的,法律也不会对他们的占有有所保障,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