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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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困难群众,我们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指示要求,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难社会救助,结合我县社会救助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推动全县村(社区)广泛成立“救急难”互助社,主动、精准、灵活、高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形成“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打造具有XX特色的“救急难”工作品牌。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

2、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措施与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三、工作任务(一)成立组织。全县村(社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县民政局登记成立村级“救急难”互助社,互助社应当具备规范的组织章程、固定的场所、开展互助活动的人员以及3万元以上的互助资金。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XX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XX民管字201811

3、7号)以及XX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民事202311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为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由县慈善协会设立的“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统一代管互助社筹集的资金。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县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做到应登记(备案)尽登记(备案)。(二)筹集资金。建立以县政府补助、村集体经济支持、社会各界捐赠为主的

4、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主要依靠社会捐赠筹集救助资金。互助社成立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互助资金,通过三个渠道进行筹集,具体为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资金支持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以登记形式成立的,筹集的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登记时开设的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以备案形式成立的,筹集的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县慈善协会“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账户,县慈善协会分村建立分帐户。互助社成立时接受社会捐赠不得以公开募捐的方式进行。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村级集体资金、社会捐赠予以保障。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违规开展公开募捐。互助社要加大筹资

5、宣传力度,争取村(社区)居民以及有关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公益人士等社会力量的持续资金支持。(三)救助方式、标准和流程。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低保边缘家庭、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给予应急救助。1、救助对象。凡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均可申请“救急难”:(1)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

6、难的;(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2、救助方式。互助社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制定救助标准,按照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救助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IOOo元每人次。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困难的,互助社应当积极联系有关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施,包括发放救助金(物)或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3、救助程序。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1)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村级“救急难”互助社提交以下材

7、料:XX县城乡居民救急难申请审核审批表;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遭遇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2)审核批准。村级“救急难”互助社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入户调查走访,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及时审核审批。(3)公示发放。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实物)发放。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施救完毕后,应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救助情况按月报送给乡

8、镇和县慈善协会备案。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突出主动救助。镇村两级开展定期摸排对辖区内的传统救助对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存在安全隐患人员(精神病患者、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等困难群体,按照困难程度分类登记造册,定期走访。发挥镇村干部和驻村扶贫工作队作用,依托社会组织公共平台,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的热情,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困难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二)加强监督,做到公平公正。村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村“救急难”互助社的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互助社开展日常工作,定期督查其运行情况,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坚持临时救助工作长期公示制度,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原则上,村“救急难”互助社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公布互助社的资金状况和救助情况,切实维护会员、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村级“救急难”互助资金采取专账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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